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兴义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兴义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处理实施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秩序,促进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黔西南州兴义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黔府函〔2016〕3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在兴义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为:
1.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
构筑物。
2.城市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3.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
4.城市规划区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设;
5.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正在实施的兴义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建筑,满足以下条件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后完善手续。超规划建设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增加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符合土地使用要求。
2.对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规实施。
3.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
4.不违反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
5.未引起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或者相邻纠纷和不良社会影响可消除。
第五条 不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建筑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后,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卖给当事人,办理完善相关建设手续。不能拆除是指拆除违法建筑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违法建筑。
第六条 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限期拆除。
第七条 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国土局、住建﹙规划﹚局、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办)负责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具体由乡镇(街道办)组织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组织审定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处罚及强制、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完善土地使用手续、市规划局负责完善规划手续。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办)组织村委(社区)、国土分局及规划办对违法建筑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形式、相邻周边建设情况、退让距离等进行核查,办事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材料报市政府组织审定。上报材料需提供下列资料:
1.乡镇(街道办)组织村委(社区)、国土分局及规划办核查的违法建筑基本情况(说明违法建设时间、建筑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形式、相邻周边建设情况、退让距离等)。村委会(社区)、国土分局及规划办核实意见,乡镇(街道办)出具审查意见。
2.办事处会议纪要(纪要要有处理意见)。
3.房屋宗地位置图、房屋面积勘测图。
4.房屋现状照片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6.已办理的审批资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将上述材料上报市政府组织国土局、住建﹙规划﹚局、综合执法局审核。
第九条 市政府组织市国土局、住建﹙规划﹚局、综合执法局、乡镇(街道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审定意见。将审定意见及材料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市国土局、市住建﹙规划﹚局和涉及乡镇(街道办)执行。
第十条 根据审定意见,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进行处罚。对罚款完善手续的,综合执法局罚款后申请人到国土局、住建﹙规划﹚局完善手续;对限期拆除的,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由市综合执法局没收违法建筑后,按没收折价进行处理,没收建筑物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人有优先购买权,购买完成后,购买人必须于30个工作日内前往市国土局、市住建﹙规划﹚局完善手续。
第十一条 违法建设人持综合执法局罚款凭证、身份证到市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手续后,持土地使用手续到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安置拆迁户建设的房屋,未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的,拆迁户按程序补办完善手续。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兴义市住建(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