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兴义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威舍开发区管委,清水河开发区管委,万峰林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马岭河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兴义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市园区办: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兴义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下发的《兴义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兴府办发〔2015〕68号)同时废止。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
兴义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民政、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零售经营布点规划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综合监管;负责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和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焰火燃放行政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负责制止和查处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销毁、处置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注册生产经营营业执照登记许可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环卫保洁工作;负责占道经营、超门面经营的管理处罚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对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处理。
供销社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集中治丧点、殡仪馆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地点和规格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的环保、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林区、苗圃、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
(二)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公园;
(四)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生产、经营场所;
(五)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域;
(六)重要军事设施、通信、供水、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城区主干道、商场、超市、影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
(八)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九)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
(十)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前款规定单位、区域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并负责维护。如有违反规定在上述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黄草街道办事处、兴泰街道办事处、桔山街道办事处、万峰林街道办事处;
(二)坪东街道办事处的坪东社区、新联社区、幸福社区;
(三)下五屯街道办事处的庄园社区、永康社区、科佐屯村、景家屯村;
(四)木贾街道办事处的木贾社区、东贡社区;
(五)丰都街道办事处的丰都村、新建村、龙塘村。
第八条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全天;
(二)农历正月初四至正月十五每日的8时至24时;
(三)清明节全天。
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通告。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九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没有列入公布名单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燃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品种、规格组织进货。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到具有销售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河道、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城市居民楼道内或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在地下井盖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