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烧垃圾、秸杆、落叶等有害烟尘污染物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威舍开发区管委,清水河开发区管委,万峰林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马岭河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兴义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市园区办: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切实保护我市大气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提升我市整体城市形象,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烧范围及物质
兴义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和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部门职责
(一)
市农扶局和各乡镇(街道办)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二)
市环保局要与上级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全国秸秆焚烧火点卫星遥感巡查监测数据,对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监测发现的疑似秸秆焚烧火点经核定后,将情况通报至市综合执法局和属地乡镇(街道办)处理,并将其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依据。
(三)
市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行为的监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热线,对焚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不处罚不放过。同时要强化对城市环卫工人的培训,使广大环卫一线工人知晓焚烧垃圾的危害,提高环保意识。
(四)
市公安局对焚烧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当事人不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或干扰执法的行为进行处置。
(五)
市公安消防大队要配合相关部门或各乡镇(街道办)对焚烧行为和火情进行科学研判和实施处置。对构成违反国家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各乡镇(街道办)作为禁烧工作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禁烧工作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结合实际迅速制定禁烧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全天候、拉网式巡查等方式,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指导各村(社区)将禁止焚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进行落实,做到大众知晓、群众自觉,确保工作见实效。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各乡镇(街道办)及各有关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焚烧生活垃圾和农作物秸秆的管理,切实提高对生活垃圾和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广泛宣传,营造气氛。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等多种形式开展的禁烧工作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危害性和违法性的认识。大力倡导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使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和农作物秸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三)强化监督,严格问责。
市环保局要加大对禁烧工作的督促力度,同时与市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办)加强联动,形成合力。采取措施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行为进行举报,市综合执法局、市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办)要设置举报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接到举报电话后立即按职责要求赶赴现场处理。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露天焚烧情况被卫星遥感巡查监测纳入数据统计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追究责任。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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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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