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兴义市居民新区不动产手续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4日
兴义市居民新区不动产手续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群众用地权益,盘活城市土地资产,促进居民新区土地市场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新区是指经城乡规划部门对居民区规划进行批复,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权籍调查后,已查清土地、房屋信息的居民新区及已获用地审批的居民户。
第三条 居民新区内土地、房屋审查报批手续由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具体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相关规定审核后组织材料报相关部门。
第四条 居民新区内划拨土地手续办理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经组、村(社)区核实同意、国土分局及规划办审查、办事处审核同意。
2.办事处会议纪要(说明安置户所划宅基地位置及面积情况)。
3.宗地图,带坐标系(西安80)。
4.规划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拆迁协议书、承包土地被征用或占用的拆迁协议书和原宅基地审批文件。
6.经乡镇(街道)审核符合流转条件的相关资料。
将上述材料交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上报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安置用地是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员)生产生活需要而划定的土地,只允许在其名下享有使用,享有收益再分配的权利。
第六条 安置用地流转,安置用地的流转只能祖辈与孙辈、父母及子女之间之间流转;承包份额人员死亡无子女的,经直系亲属家庭内部确定流转人员。上述情况外变更权利人的行为均按照转让方式办理。
第七条 办理划拨土地审批手续后,在确保被安置居民住有所居的情况下,对居民新区内发生转让的土地或自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通过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给予办理手续,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补交土地出让金,参照工业用地及其他用地为地价款的30%——35%标准执行。划拨土地已办理建房手续且房屋已建成,在办理完善房屋所有权后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
第八条 获取宅基地审批文件后60个工作日之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或自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的30%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在获取宅基地审批文件60个工作日之后的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或自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地价款的35%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居民新区内超面积使用土地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在办理安置用地审批手续时,需对超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足额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合法取得部分面积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整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兴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