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ZXY001/2017-06805
- 2017年09月05日
- 兴府发〔2016〕24号
- 长期公开
- 兴义市人民政府
- 网站
- 主动公开
- 面向全社会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城乡建设(含住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威舍开发区管委,清水河开发区管委,万峰林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委,马岭河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兴义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市园区办:
《兴义市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3日
兴义市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5〕48号) 精神。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州建房通〔2015〕18号)、《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兴府发〔2014〕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兴义市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2016—2020)》及兴义市实际,为加快推进兴义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进程,健康平稳拉动兴义市存量商品房市场销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14年6月国家开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回购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改安置房总投资的比例可以达到40%;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利用棚户区改造资金购买存量商品房的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明确各地通过货币补偿、居民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方式,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推动存量商品房转为棚改安置房。兴义市政府搭建服务平台,通过减免收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存量房源在平台登记,支持棚改居民通过自主选择商品住房实现安置。据统计,兴义市目前存量商品房13830套,未销售成套住房面积160万平方米,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存量商品房作为重要的棚改安置房房源。老城区棚改项目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人通过货币补偿、自主选购商品住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改造区域严格按照兴义市控规指标执行。
二、重大意义
市人民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是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促进棚户区房屋征收进度,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加快棚户区居民“出棚进房”;有利于节省市人民政府对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户支付过渡安置费用,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市人民政府重复征收配套安置用地新建回迁房,节约用地资源;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稳步推进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搭建服务平台,政府各部门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实现供需平衡统一。
二是市人民政府明确现有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机构,申请棚改专项贷款,负责专项资金专款使用。
三是由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抽调技术骨干组成成本核算工作组,对老城区棚改项目区域被征收房屋按照货币补偿、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方式进行成本核算,根据控规指标预估改造区域地块(净地)市场挂牌出让价值。
四是坚持自愿参与,自主选择的原则。实施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棚改安置房,要充分尊重棚改居民意愿,让群众自主选择安置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房源实际,自愿提供安置房源。
五是坚持公开透明,择优选房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实行程序公开、价格公开、房源公开,阳光操作,择优选择房源。
六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房源数量和安置需求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采取不同区位、不同项目区别化操作,分类实施。
四、存量商品房选择
(一)拟购买存量商品房的条件。根据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条件以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选择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验收合格或者项目已基本建成的商品房。
(二)存量商品房的选择及价格确定。
1.初审。由黄草、桔山、丰都、下午屯、兴泰、坪东、木贾等城市建成区内有信誉、有实力且能够交付使用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棚改办提交书面申请,由市棚改办会同市征收办、市房产中心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评估。由市住建局会同现有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机构,组织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征收办、棚改办等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市场价格测算、评估。原则上,房屋购买价格上限按照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三项之和确定,且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内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即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安置户超面积安置结算单价以评估后确认的市场单价为准。
3.采购(或招标)。市人民政府明确现有具备条件的企业机构,对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开发企业、评估公司公开招标,或对审核后适宜安置户的商品房进行公开采购,并以评估公司评估的房屋价格作为安置房招标控制价。
4.公示。市棚改办对中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为存量商品房的供应单位。以中标价为购买安置房结算单价,对安置房结算单价、超面积结算单价进行公示。
五、安置程序
(一)安置对象的确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计划安排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为安置对象,采取棚改居民自主选择的安置原则。
(二)安置面积的确认。市征收办对拟改造的房屋,按照《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兴府发〔2014〕27号)规定,根据棚户区改造安置人选择安置房屋区域,确定可享受的安置房面积;对附属物按照征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的标准,计算出补偿总额。对住宅兼营业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奖励费等货币补偿项目,依据《兴义市老城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兴府发〔2014〕27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安置房的选择。市征收办向棚户区居民公示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面积、价格(回购价格、超面积市场控制价)等相关信息后,被安置人向市征收办申报所需安置房的户型和面积,由市征收办出具参与选择的证明手续。被安置人按照拆迁登记顺序自由选择安置房,或经公开抽签选择安置房。
(四)安置协议的签订。市征收办与被安置人,依据房屋征收政策签订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安置面积超过或者少于应安置面积的,被安置人与市征收办按照评估、公示确定的该地块楼盘的中标价进行相互补差,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入住手续。
六、资金来源
依据国家和省、州、市棚户区改造政策,购买存量商品房可以打捆使用国家补助资金及符合规定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金融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减少商品房购买的资金压力。特别是充分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兴义市利用棚户区改造资金购买存量商品房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何宏辉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舟记 市政协副主席、市住建局局长
成 员:杨正云 市发改局局长
黄 圣 市政府办副主任
刘 琼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
胡 滨 市国土局局长
贾 荣 市地税局局长
王家贤 市住建局副局长、市政设施管理局局长
吴建忠 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建局,由吴舟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家贤、张尔洪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从市直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抽调组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业务人员为联络员,在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召开工作小组会议,确保我市利用棚户区改造资金购买存量商品房工作的有序推进。
八、责任分工
市住建局(市棚改办、市征收办):负责拟定棚户区改造相关实施方案及资料;审查开发企业上报存量商品房的相关材料,并协调市级融资公司争取资金购买存量商品房;负责确定被征收人安置房的面积,签订安置协议;依据被征收人意愿选择评估公司,对棚改待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实施评估;组织被安置人通过自主选择或公开抽签选择安置房屋。
市发改局:积极向国家和省争取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计划。
市国土局:做好棚户区改造征收地块的相关手续办理工作,棚改房屋征收后腾空的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储,纳入政府土地收储库。
市财政局:做好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
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及其资金使用的审计。
市公安局:依法维护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户籍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做好房屋交易、产权登记办理等事宜,房屋交易、产权登记费用按国家规定收取。
市规划局:对未来三年市区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地块、规模、条件、标准等进行总体布局,提前制定市区各类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
市级融资公司:根据省、州、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棚改计划争取资金,并履行开行放款程序,保证回购存量房资金的正常使用。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组织购买存量商品房安置棚户区居民工作情况进行监察。
城区各街道办: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组织落实及维稳等工作。
九、相关要求
1.全市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部门联动,履行部门责任,充分认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摸底调研,摸清本地购买需求,合理安排年度购买计划。
2.市房地产管理中心要建立并及时更新可用作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商品房项目库,引导开发企业到政府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要明确退还税收减免费用程序,指导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程序申报购买计划和项目。
3.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项目的安置房源由市棚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市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市级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规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