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龙潭饮用水水源地是兴义市的重要饮用水源,其水质情况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科学合理的保护小龙潭饮用水水源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兴义市小龙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小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一切游乐、游泳、垂钓、洗衣服、扔垃圾、餐饮、旅游等活动;
二、禁止在小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船只、排筏、轮胎等水上交通工具;
三、禁止在小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炸鱼、电鱼、毒鱼、网鱼等违法行为。
四、禁止在小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毁林开荒、铲草、取土、放牧、开采沙石等影响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五、禁止在小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造存放有毒物品的仓库、货栈等建筑;
六、如有违反上述通告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