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管理制度
兴义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政府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及市内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政府网络宣传、在线政务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网络信息工作以对外宣传、信息公开、在线政务、为民服务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以用促建、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政府相关市直部门和乡镇,是指导各部门官方网站及发展信息资源上网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政府网络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办政务信息室是政府网络信息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全面管理、组织协调、网络安全、技术服务咨询、政府网运行维护、重大信息更新、版面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办政务信息室主要职责
⒈负责制定政府网和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经费预算方案,制定政府网络信息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⒉负责政府网的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护和管理服务;
⒊负责政府网所有网络管理设备、交换设备以及网络线路的运行维护;
⒋负责政府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防范等应用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
⒌负责政府主页的设计、制作和维护,协助政府各部门官方网站的审定、管理、维护;
⒍负责为政府网用户、政府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有关培训;
⒎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部门网站信息工作;
第六条 信息员主要职责
⒈贯彻落实上级和政府网络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不上传于本部门无关和违规信息。
⒉负责上传信息的管理。
⒊负责上传本部门部门动态。
⒋按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细则》对政府网站和本单位官网的检查纠错、督促更新,并保证每天流览不少于4次。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上传信息资源的组织和审查工作,经部门领导同意后,上传发布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上传信息应当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通过各栏目网页上传发布。
第九条 上传信息审查
⒈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准确、规范,符合国家保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⒉网上发布的涉及到本部门网页上的信息,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⒊涉及到全市性工作的上传信息由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 上传信息质量要求
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上传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严格审核程序,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予上传;
⒉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部门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网;
⒊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部门应着重发布与本部门工作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 上传信息的更新
⒈ 各栏目信息要严格按照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细则进行更新;
⒉ 介绍和概况做到定期更新。
第十二条 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信息员协调会,研究政府主页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等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各部门主管领导和网络信息员参加。
第三章 政府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政府、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利益的言行;
9.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2.未经允许,对政府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其他危害政府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政府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室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主管领导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兴义市政府办政务信息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兴义市人民政府
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和问责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提高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和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网站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保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总原则。
第三条 审查应依照《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限制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审核标准。
第四条 审查的内容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机构,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核。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负总责,负责信息审核的分管领导对上报信息的保密审核具体负责。
第六条 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三类。一般信息包括市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日常工作会议、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等信息;重要信息包括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情况等信息;特级信息包括涉及全市的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实行“四级负责制”。
(一)各单位的信息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是信息员在信息采集、整理、编辑、上报等环节,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规范性、准确性负责一级审核。
(二)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审核。二级审核主要是对信息员编辑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核、修改和发布。
(三)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三级审核。当二级审核遇到重要信息、特级信息,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时,需要向主要领导报告或请示,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修改和发布。
(四)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四级审核。当发布涉及全市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信息时,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示市政府领导,由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发布。
各级审核人员对自己审核的所有信息负责。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单位应当建立领导审批台帐,真实记录三级审核、四级审核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在拟发布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不应进行审核:
(一)涉及国家、省、地、市、县未发布的经济数据的;
(二)对建国以来重大历史事件和政治运动的提法与权威部门公开发布情况不一致的;
(三)近期尚未处理完结的司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方面的材料;
(四)涉及国家、省、地、市、县文件规定应慎重处理的信息的;
(五)可能违反保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对不按相产规定提交审核造成不良后果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兴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评议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保密局、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实施。
二、社会评议的主体和对象
社会评议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具体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具体实施。社会评议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社会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社会评议的时间
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各市直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五、社会评议的方式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代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一年一次定期进行。可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进行网上评议,也可委托媒体或组织进行问卷调查;代表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评议。
六、社会评议的结果和运用
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汇总后向全州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汇总、掌握全市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基本情况,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概况;
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总数,各分类政府信息数量;
2.本单位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次),本单位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人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附表。
第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每年3 月15日前编制出兴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州政府办。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以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及时间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暂行规定》,结合兴义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市直部门、乡镇(街道)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报经5365首页发布。
第三条 各市直部门、乡镇(街道)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报经5365首页发布。
第四条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担起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拟稿时(包括独立行文和联合行文),必须在文件处理笺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如果填写“不予公开”,拟稿人应附简要不予公开理由。
第七条 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本机关保密机构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本机关保密机构报政府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二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三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相互间对是否公开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同级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定。
第十五条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市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黔西南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行办法》,结合兴义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市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
(五)内部政府信息及内部政府公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开义务人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公开义务人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指定具体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登记、答复等工作,并将具体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受理登记,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内容后重新申请。
对于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当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三)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公开权利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更改完善、补充申请。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公开义务人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向公开义务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开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公开义务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开义务人予以更正。该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正,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公开权利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公开权利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对阅读有困难的或者视听障碍的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开义务人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投诉电话和信箱,接受公开权利人对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负责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暂行办法。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义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黔西南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市直部门、乡镇(街道)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三)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确认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公共卫生信息、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由机关保密审查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批复。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义市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保证我市信息系统安全,加强和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的通畅运行,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目标
保障信息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保障网络、计算机、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及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其中重点维护网络系统的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三)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根据《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会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预防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发生。
2.分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3.果断处置。一旦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尽最大力量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网络与系统运行。
二、组织体系
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玉龙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办主任查玉华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市公安局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响应工作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决策指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政务信息室,职责如下:
1.负责和处理机关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应急领导组决定事项的落实。
2.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的管理,指导督促重要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检查落实预案执行情况。
3.指导全市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演习、宣传培训、督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三、预防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持续监测。当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按规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态势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2.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报告制度
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①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
②网络或信息系统通信和资源使用异常,网络和信息系统瘫痪,应用服务中断或数据篡改,丢失等情况;
③网络恐怖活动的嫌疑情况和预警信息;
④其他影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信息。
(二) 预警处理与发布
1.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向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2.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四、应急预案
(一)网站、网页出现非法言论时的应急预案
1.网站、网页由负责网站维护的管理员随时监控信息内容。
2.发现在网上出现非法信息时,网站管理员立即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并作好记录。清理非法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将网站、网页重新投入使用;情况紧急的,应先及时采取删除等处理措施,再按程序报告。
3.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日志或审计记录,将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追查非法信息来源。
4.事态严重的,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二)数据库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
1.主要数据库系统应定时进行数据库备份。
2.一旦数据库崩溃,管理员应立即进行数据及系统修复,修复困难的,可向上级汇报情况,以取得相应的技术支持。
3.在此情况下无法修复的,应向领导小组报告,在征得许可的情况下,可立即向软硬件提供商请求支援。
4.在取得相应技术支援也无法修复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在征得许可、并可在业务操作弥补的情况下,由办公室信息安全岗人员利用最近备份的数据进行恢复。
(三)设备安全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
1.小型机、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损坏后,管理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安全岗负责人员立即查明原因。
3.如果能够自行恢复,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
4.如属不能自行恢复的,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请求派维护人员前来维修。
5.如果设备一时不能修复,应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并告知各股室,暂缓上传上报数据,直到故障排除设备恢复正常使用。
(四)内部局域网故障中断时的应急预案
1.办公室平时应准备好网络备用设备,存放在指定的位置。
2.局域网中断后,网络安全岗负责人员应立即判断故障节点,查明故障原因,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3.如属线路故障,应重新安装线路。
4.如属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故障,应立即从指定位置将备用设备取出接上,并调试通畅。
5.如属路由器、交换机配置文件破坏,应迅速按照要求重新配置,并调测通畅。
6.如有必要,应向信息安全领导组汇报。
五、应急响应
(一) 先期处置
1.当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时,值班人员应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信息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应急指挥
预案启动后,要抓紧收集相关信息,掌握现场处置工作状态,分析事件发展态势,研究提出处置方案,统一指挥网络与信息应急处置工作。
(三)应急支援
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由领导小组领导带队的应急响应先遣小组,督促、指导和协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增派专家小组,调动必需的物资、设备,支援应急工作。
(四)信息处理
1.应对事件进行动态监测、评估,将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及处置工作等情况,及时报领导小组,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2.领导小组要明确信息采集、编辑、分析、审核、签发的责任人,做好信息分析、报告和发布工作。
(五)应急结束
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经应急处置后,由事发单位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迅速采取措施,抓紧组织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减少损失,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二)调查评估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发生及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财产损失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并根据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七、保障措施
(一)数据保障
重要信息系统均应建立备份系统和相关工作机制,保证重要数据在受到破坏后,可紧急恢复。
(二) 应急队伍保障
按照一专多能的要求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应急保障队伍。
(三) 经费保障
落实网络与信息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资金。
八、监督管理
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有效的形式,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预防、预警、自救、互救和减灾等知识的宣讲活动,普及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对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及技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并将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等列为培训内容,增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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