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是指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聘请,对全市政府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队伍是我市政务公开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在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的组成及产生
第四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队伍主要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政务服务对象组成。
第五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愿从事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
(二)熟悉政务公开工作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政务工作的知识和经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六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聘任数量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通过自愿申请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产生,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聘任证书。
第八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九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本单位及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对全市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须出示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证件。
第十一条 执行任务时,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有权向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询问情况、查验有关材料,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定,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有权提出处理建议,然后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要经常深入全市各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走访政务服务对象,调查研究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了解群众和基层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并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工作上,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接受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的领导,其调查结果和建议可供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考核评价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时参考。
第四章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学习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政策和规定,交流学习经验,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监督水平。
第十八条 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给予表扬。
第十九条 任期已满或因其它原因辞去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职务者,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收回其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条 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依法执行监督任务受法律保护,对以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兴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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