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ZXY001/2017-06257
- 2017年10月20日
- 长期公开
- 兴义市人民政府
- 网站
- 主动公开
- 面向全社会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应急管理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区、景区管委,各园区、管理处,市园区办,各国有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7〕34 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6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兴义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0 月 19 日
兴义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各级人民政府高效决策、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黔西南州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实施细则》、《兴义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市人民政府;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乡镇(街道)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人民政府;一般级别突发事件信息,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按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可按首报信息、续报信息、终报信息的次序进行报告。首报信息包括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类别、伤亡人数、现场负责人及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基本要素;续报信息包括事件起因、造成后果、财产损失、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基本要素;终报信息包括应对过程、性质认定、处置情况、善后建议以及下步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基本要素。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乡镇(街道)、市级责任主体部门、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是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有关事发地责任主体应立即组织开展事件先期处置,并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在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须向省人民政府直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机制,将 110 指挥中心、 119 指挥中心、 120 急救中心、疾控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体系进行建设,明确公共服务平台接处突发事件,必须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积极作用,满足快速收集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工作需要。
第八条 乡镇(街道)、市级责任主体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鼓励社会公众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进一步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完善专项受理社会公众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措施,多渠道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建立社会公众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核查机制,提高突发事件信息数据分析研判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第三章 报告时限及方式
第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以及责任主体部门,必须在事发后 5 分钟内电话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24 小时值班电话:3224230)报告, 15 分钟内书面报告。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须在 20 分钟内电话报告省人民政府、40 分钟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第十条 发生较大级别突发事件, 事发地乡镇(街道),必须在事发后 30 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须在 1 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须在 2 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第十一条 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重大以上级别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市级责任主体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分为系统应用方式、移动终端方式、电话传真方式、涉密传真方式。
第四章 审批及报告流程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审批工作,服从于应急信息报告的及时性要求,区别于其他公文的审批报送流程, 乡镇(街)、市级责任主体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畅通报告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审批机制,不得延误上报时间,影响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决策。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和市级责任主体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其他单位责任主体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可参照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市级责任主体部门的办公室(专设有应急管理机构的除外),是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接处报告的办事机构,承担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研判、编辑上报等工作;负责上级领导对突发事件处置批示指示的督促办理,并将领导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汇总上报。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以及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的突发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起草《兴义市政府应急信息》,按程序经分管应急工作的副主任审核,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后上报。
第十七条 尚未达到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但省、州应急办来电话询问情况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如实报告基本情况;要求书面上报情况的, 由值班人员起草《兴义市政府应急信息》,按程序经分管应急的副主任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签发后上报。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接报较大以上级别,涉及秘密以上等级的突发事件信息,除按规定上报外,必须按国家保密文电的处理渠道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市级主体责任部门要按照收集信息及时准确、应对处置科学高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研判、分类管理和分级处理。对不同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同一突发事件信息,要认真进行分析研判,统筹作出处理,避免多次重复报告给领导工作造成干扰。
第五章 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对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批示作出贯彻落实批示后,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领导批示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经涉密渠道发送到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发送到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由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机要部门负责送达。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市级责任主体部门接到批示件后, 要在 4 小时内上报贯彻落实及相关处置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确保市人民政府按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市级责任主体部门接到由市人民政府转送的省政府、州政府、市政府《领导批示督办通知》后,要及时汇总报告领导批示贯彻落实情况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最迟不得超过 1 个工作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市级责任主体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制度,加强常态值班工作管理,抓好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 24 小时在岗值班制度的落实,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统筹抓好专职和兼职应急管理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制度,结合部门职能特点规范本部门的值班工作,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值守和政务值班工作制度,确保应急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安排到岗位、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急平台系统应用,是政治性和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值班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不断培养造就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熟悉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业务的干部队伍,推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落实,不断提升信息报告水平。
第二十五条 加强值班工作设施设备建设,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按规定设置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夜间值班室,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应急值班车辆,建立和完善政务值班工作保障措施,安排好值班人员的食宿和补休,全面提升应急值守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保障水平。
第七章 考评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凡达到报告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乡镇(街道)、市级责任主体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的,视为迟报;超过 24 小时未报的,视为漏报;超过 48 小时未报的,视为瞒报;内容严重失实的,视为谎报。
凡发生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在事发后 2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乡镇(街道)、市级责任主体部门发出确认通知,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在通知规定时限内作出情况说明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市级责任主体部门应急信息基础考核分为 30 分。紧急信息出现漏报、瞒报未造成重大影响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5 分;因漏报、瞒报造成重大影响被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20 分;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催报后仍未及时报送的,一次扣 5 分;因信息报送迟缓,导致市人民政府工作被动,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10 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抽查应急值守工作情况时,单位无人接听电话而被通报批评的,一次扣 5 分。
第二十八条 因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规的,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市级责任主体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实施细则,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