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后,患者本人或其亲属在住院后三日内,凭患者收费收据、身份证、户口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所属地民政局出具城乡医疗救助证明(在乡镇办卫生医院住院的由民政办人员及时到所属地民政局代办),并向定点医院结算窗口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二)申报
定点医院结算窗口收到患者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城乡医疗救助证明后,向对象说明和宣传相关救助政策,并填写《所属地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保存。
(三)定点医院与患者结算
患者治疗终结,定点医院在办理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将患者报销后的自费金额填入《所属地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即时结算平台会自动计算出救助金额和患者自费金额(在结算平台未建立之前,暂用手工操作)。打印《所属地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患者在表上签字备案,定点医院并向患者收取救助后应自付的医疗费用。
(四)定点医院与所属地民政局对账
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定点医院凭有患者签字的《所属地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患者城乡医疗救助证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住院费收据、诊断证明和《所属地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汇总表》,到所属地民政局对账,确认本季度支付的救助金总额。
(五)所属地民政局与定点医院结算
所属地民政局按照定点医院提供的支付救助金额明细表,于当月25日前,将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分别从大病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划拨到各定点医院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