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市“三无”对象
(三)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四)城乡低保对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
(六)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八)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