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贵银发〔2010〕4号、州府办发[2009]55号。
2、享受对象:(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2)在我州创业并居住一年以上,符合贷款政策的非本州户籍人员或小企业。
3、执行标准:人均贷款额度8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资金来源:由州人社、财政部门设立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贷款2年,国家贴息基准利率。
5、办理程序:个人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推荐,担保机构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小企业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6、实施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商业银行参与。
7、执行时间:从2011年起。
8、咨询电话:0859-3665971(州人社局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