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贵银发[2010]4号、黔西南银发[2011]136号。
2、享受对象:(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黔西南银发[2011]136号)。(2)在我州创业并居住一年以上,符合现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非本州户籍人员或小企业也可以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黔西南银发[2011]136号)。
3、执行标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其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如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8万元放贷,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黔西南银发[2011]136号)。
4、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黔西南银发[2011]136号)。
5、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黔西南银发[2011]136号)。
6、办理程序: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黔西南银发[2011]136号)。
7、实施单位: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商业银行参与(黔西南银发[2011]136号)。
8、执行时间:从2011年起。
9、咨询电话:0859-3665971(州人社局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