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事项清单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事项清单(政务公开事项:127项) | |||||||||||
编制单位: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试点领域 | 事项编码 | 所属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主体 | 公开平台/载体 | 公开方式 | 公开时限 | 公开依据 | 咨询渠道 | 备注 |
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01 | 公共服务事项 | 各类就业专项活动 |
1.活动时间、地点:每月14日、28日在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开展招聘(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招聘活动时间、地点根据省、州文件另行安排) 2.咨询电话:0859-3228755、0859-322354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就业局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3542,0859-3228755。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02 | 公共服务事项 | 个人办理失业登记 |
1.政策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服务对象:《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黔人社厅发[2015]9号)第二条: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农村户籍人员及城镇、农村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3.服务部门:兴义人力资源市场 4.服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5.办理条件: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农村户籍人员及城镇、农村常住人员。 6.办理材料: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新成长劳动力,需提供学历证书或肄业证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4张,《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兴义市就业创业证发放申请表》、《兴义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者: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复员退伍军人: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人员: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城镇常住人员:提供城镇常住地的 。 7.办理程序:持相关资源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兴义市就业创业证发放申请表》、《兴义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 8.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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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03 | 公共服务事项 | 个人办理就业登记 |
1.政策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服务对象:《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黔人社厅发[2015]9号)第二条: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农村户籍人员及城镇、农村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3.服务部门:兴义人力资源市场 4.服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5.办理条件: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农村户籍人员及城镇、农村常住人员。 6.办理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3张,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兴义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 与用人单位鉴定的劳动合同证明; 7.办理程序: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3张,到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兴义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 就业证明相关材料; 到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就业登记。 8.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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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04 | 公共服务事项 |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 |
1.政策文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服务对象: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服务部门:兴义人力资源市场 4.服务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办理条件: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6.办理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3张,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兴义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 与用人单位鉴定的劳动合同证明; 7.办理程序: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3张,到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兴义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 与用人单位鉴定的劳动合同证明; 到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办理就业登记。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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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05 | 公共服务事项 | 就业技能培训 |
1.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 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0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2.服务对象:(1)专项、初级、中级技能等级培训对象(含创业培训等):有就业愿望和培训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持相关证明的退役士兵、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社区矫正等特殊人群,按规定纳入享受培训补贴范围。(2)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简称“高技能人才”)技能等级培训对象:主要针对技工院校、企业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人员。(3)培训人员年龄范围: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男性年龄在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 3.服务部门:市人社局培训股。 4.服务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 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0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5.办理条件:符合培训对象的人员都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6.办理材料: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小二寸彩色照片。 7.办理程序:符合培训对象的人员登记报名后,待满60人即可请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学员所学工种和专业组织开班培训。 8.补贴标准:费用组成:招生宣传组织费、车费、书本资料费、教学课时(含耗材)费、场地和食宿费四个部分。其中:(1)招生宣传组织费、车费:招生宣传组织费40元/人,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80元/人;教学课时(含耗材)费:一类工种每课时5元/人;二类工种每课时4元/人;三类工种每课时3元/人;场地和食宿费:20元/人.天;书本资料费:50元/人。(2)招生宣传、食宿场地费和书本费补贴计算方法:招生宣传组织费和书本资料、场地和食宿费按照学员个人出勤率达到90%以上的实际人数拨付,个人出勤率低于90%不予拨付,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按规定核拨。享受补贴课时数以人社部门批准认可的开班课时和实际检查核实的最低培训课时计算,享受补贴课时不得高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最低课时。(3)课时费拨付比例:对五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国家保留职业资格的工种,培训后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拨付100%课时(含耗材)费,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拨付50%课时(含耗材)费;国家取消职业资格的工种,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拨付100%课时(含耗材)费。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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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06 | 公共服务事项 | 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 |
1.政策文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精准推进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促进就业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17〕36号)。 2.服务对象: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服务部门:市人社局培训股。 4.服务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精准推进贫困劳动力全员培训促进就业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17〕36号)。 5.办理条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6.办理材料: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小二寸彩色照片。 7.办理程序:符合培训对象的人员登记报名后,待满60人即可请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学员所学工种和专业组织开班培训。 8.办理时限:无。 9.补贴标准:全省各级各部门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每天培训课时不低于6课时,每课时45分钟,培训期间统一安排学员食宿。一般技能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00元执行;护工家政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110元执行。一般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 天120元执行,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按每人每天200元执行。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每人200元;专项能力证书技能鉴定补贴每人100元。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每人每天的生活补助费40元。 10.补贴名册:无。 11.发放金额:详见(黔府办发 〔2017〕36号)文件。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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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07 | 公共服务事项 | 创业培训 |
1.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 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0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2.服务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3.服务部门:市人社局培训股。 4.服务依据:(黔人社厅通〔2017〕304号)、(黔财社〔2017〕4号)文件。 5.办理条件:有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 6.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7.办理程序:符合培训对象的人员登记报名后,待满30人即可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班培训。 8.补贴标准:对五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3天,含网络创业意识培训)的,按23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0天)或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时间为7天),按10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IYB和EYB培训补贴资金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9.发放金额:详见(黔人社厅通〔2017〕304号)、(黔财社〔2017〕4号)文件。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社局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35932。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08 | 公共服务事项 | 企业在岗职工技能培训 |
1.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 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304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2.服务对象:详见(黔人社厅通〔2017〕304号)、(黔财社〔2017〕4号)文件。 3.服务部门:市人社局培训股。 4.服务依据:详见(黔人社厅通〔2017〕304号)、(黔财社〔2017〕4号)文件。 5.补贴标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不低于30课时)一次性补贴不高于270元/人,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补贴不高于400元/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补贴不高于500元/人,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黔人社厅通〔2015〕304号文件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落实,且同一人相同工种相同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社局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35932。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09 | 公共服务事项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1.政策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州人社通(2017)88号 2.服务对象:毕业两年内(2016届、2017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服务部门:辖区内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 4.服务依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州人社通(2017)88号 5.办理条件:符合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 6.办理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条件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关于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的函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 、《 市(州) 年度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展情况表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名单 。 7.办理程序:提交申请,备齐所需资料;及时审查是否符合审核相关规定;符合条件准予发放待遇;根据决定意见,准备发放材料,对接具体发放单位发放补助费。 8.办理时限:半年 9.补贴标准:就业见习期间学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每月1600元)标准,同级财政按60%进行补助。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10.补贴名册:见附件 11.发放金额:见附件 |
XX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当场受理 2.见习期满后办结 |
信息产生之日起半年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关于做好2017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州人社通(2017)88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0490。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10 | 公共服务事项 | 自主创业补贴 |
1.政策文件:《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2.服务对象:《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第十二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 3.服务部门:兴义市就业局创业指导股 4.服务依据:《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5.办理条件:凡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办理材料:1、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创业者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股东合伙合同);2、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户口册及返乡农民工证明、退伍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份;4、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5、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明细及发票;6、财务报表;7、企业简介;8、企业图片;9、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办理程序:申请人带上以下相关材料到兴义市就业局创业指导股申请,1、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创业者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股东合伙合同);2、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户口册及返乡农民工证明、退伍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份;4、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5、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明细及发票;6、财务报表;7、企业简介;8、企业图片;9、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9.补贴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就业局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3542。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11 | 公共服务事项 |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
1.政策文件:《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2.服务对象:《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第十三条: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 3.服务部门:兴义市就业局创业指导股 4.服务依据:《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5.办理条件:凡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办理材料:1、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创业者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股东合伙合同);2、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户口册及返乡农民工证明、退伍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份;4、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5、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明细及发票;6、财务报表;7、企业简介;8、企业图片;9、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办理程序:申请人带上以下相关材料到兴义市就业局创业指导股申请,1、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如创业者为创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提供股东合伙合同);2、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户口册及返乡农民工证明、退伍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份;4、员工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5、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明细及发票;6、财务报表;7、企业简介;8、企业图片;9、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9.补贴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3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2.一次性告知单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就业局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3542。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12 | 公共服务事项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1.政策文件:贵银发(2017)8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服务对象: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3、复员专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3.服务部门:兴义市人社局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4.服务依据:贵银发(2017)8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5.办理条件:1、本地居住时间满足一定年限;2、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手套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5、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贷后监督;6、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6.办理材料:1、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2、相关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能证明贷款对象的);3、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婚姻证明;5、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经营场所证明;7、反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8、银行所需的其他材料。 7.办理程序:1、申请贷款的个体经营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合伙经营组织: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地所在人社中心(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表册,由人社中心或(社区)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资质,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进行审查,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报送合作银行。3、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符合条件的核定贷款金额;4、申请人到银行和兴义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8.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9.放贷金额:最高10万元 10.补贴标准: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 11.补贴名册:见兴义市民生资金网 12.补贴金额:见兴义市民生资金网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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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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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13 | 公共服务事项 | 小型微型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1.政策文件:贵银发(2017)8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服务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的小微企业。 3.服务部门:兴义市人社局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4.服务依据:贵银发(2017)83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5.办理条件:1、经营时间满足一定年限;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6.办理材料:1、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2、企业合法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及其他需要前置许可经营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等);3、企业法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劳动用工备案证》、《职工花名册》;5、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6、反担保资料;7、公司章程;8、经营场地证明材料;9、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10、贷款银行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7.办理程序:1、申请贷款的个体经营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合伙经营组织:持相关材料向经营地所在人社中心(或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表册,由人社中心或(社区)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资质,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进行审查,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报送合作银行。3、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符合条件的核定贷款金额;4、申请人到银行和兴义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8.办理时限:及时办理 9.放贷金额:最高200万元 10.补贴标准: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1.补贴名册:见兴义市民生资金网 12.补贴金额:见兴义市民生资金网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 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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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14 | 公共服务事项 | 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 |
1.政策文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服务对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及有求职愿望的适龄劳动者。 3.服务部门:兴义人力资源市场 4.服务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5.办理条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工需求单位,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并有求职需求适龄人员。 6.办理材料:有效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公章。 7.办理程序:用工单位办理招聘信息登记的,持有效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章到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填写《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办理求职登记的,持有效身份证及证件照1张到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填写《兴义市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在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办理登记。 8.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人力资源市场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8755。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15 | 行政许可事项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审批 |
1.政策文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服务对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及有求职愿望的适龄劳动者。 3.服务部门:兴义人力资源市场 4.服务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5.办理条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用工需求单位,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并有求职需求适龄人员。 6.办理材料:有效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及公章。 7.办理程序:用工单位办理招聘信息登记的,持有效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公章到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填写《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加盖公章;办理求职登记的,持有效身份证及证件照1张到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填写《兴义市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登记表》.在兴义人力资源市场办理登记。 8.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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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16 | 行政许可事项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初级)学校许可 |
1.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30号)。 2.服务对象:开办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 3.办理部门:市人社局培训股。 4.服务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30号)。 5.申请条件: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2.5平方米/人标准。教学、实习、办公等场地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4)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5)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6)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配备与培训专业(工种)级别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实习指导教师必须持有与批准培训专业(工种)相一致、与培训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高于培训层次的职业资格证书。(7)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8)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6.申请材料: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附件2);(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程序;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四)单位办学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六)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七)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八)适合用作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7.办理程序:(1)受理:举办者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行政部门核实材料齐备后,应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评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组织,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组织审核、考察和论证,对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评审意见。(3)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达正式批复,核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8.办理时限:3个月。 9.办理结果:复查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并形成报告,培训股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到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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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17 | 其他权力事项 | 企业稳岗补贴审批 |
1.政策文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工作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9号)。 2.服务对象:依法在兴义市社保局足额缴纳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且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各类企业。 3.服务部门: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股 4.服务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工作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29号)。 5.申请条件:(1)企业在兴义市社保局足额缴纳上一年度失业保险;(2)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3)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6.申请材料:(1)企业申报2017年度稳岗补贴报告;(2)填写并完善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审批表;(3)出具兴义市社保局2017年1月-12月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清册;(4)提供2017年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复印件;(5)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7.办理程序:先由市环保局、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审核盖章,在经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审核通过加盖市人社局公章后----报送黔西南州人社局失业保险科审核----州级再报送省级审核---通过省级审核的企业由州级公示----通知企业拨款。 8.办理时限:无 9.办理结果:企业申报失业保险补贴经省级审批通过后,由黔西南州及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知企业拨款。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对通过省级审核给予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进行5个工作日以内公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即通知企业拨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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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18 | 行政许可事项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意见》(黔人社厅[2013]27号) 2.服务对象:辖区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3.办理部门: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4.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5.申请条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材料:《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7.办理程序:《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8.办理时限:《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9.办理结果:《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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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19 | 行政许可事项 | 特殊工时制审批 |
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 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黔人社厅发 [2010]1号) 2.服务对象:辖区内企业 3.办理部门: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4.服务依据:《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黔人社厅发 [2010]1号)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一)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且生产经营正常;(二)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三)已经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四)已经参加社会保险;(五)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六)已经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5.申请条件:《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黔人社厅发 [2010]1号)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劳动者,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劳动者;(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烟草、旅游、供暖等行业中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三)受能源、原材料等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劳动者;(五)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劳动者;(七)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月166.64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终止或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这部分劳动者的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黔人社厅发 [2010]1号)四、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用人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实行年薪制的经营管理人员;(二)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三)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销售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服务业从业人员,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四)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五)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人员;(六)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6.申请材料:《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黔人社厅发 [2010]1号)五、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一)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2)申报岗位及职工花名册;(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议复印件;(五)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六)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合格的证明;(七)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证明。 7.办理程序:《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黔人社厅发 [2010]1号)七、劳动行政部门在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内容为:(1)调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如劳动合同签订情况、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用工备案情况、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情况、工资制度、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情况等;(2)核实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的岗位或工种的人员数量、具体作息时间情况;(3)听取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8.办理时限:《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黔人社厅发 [2010]1号)八、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出具书面批复,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种岗位、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9.办理结果:《贵州省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黔人社厅发 [2010]1号)八、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出具书面批复,载明用人单位名称、工种岗位、实施周期、实行期限、批准机关名称及印鉴等。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做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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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20 | 其他权力事项 | 劳动用工备案 |
1.政策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2.服务对象:辖区内企业 3.服务部门: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4.服务依据:《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劳动用工备案的主管部门。 5.申请条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 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6.申请材料:《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一)用人单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类型、所属行业、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状态、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招用职工的人数、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 月、学历、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职工类别、用工形式、工种、岗位、用工起始日期等。(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类别、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 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7.办理程序:《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劳动用工备案步骤:(一)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系统开户1、在办理初次备案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用工备案窗口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2、各级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核实后,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开户。(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采集开户后,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专线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在网上直接填报劳动用工备案相关内容;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将劳动用工备案相关内容录入U盘或刻录光碟,或手工填写劳动用工备案信息采集表,到辖区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备案。(三)《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办理用人单位初次备案或注销备案时,各级劳动用工备案窗口对其提供的劳动用工内容核实后,应及时利用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或注销,并为用人单位填发或注销《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用人单位变更备案时,可通过专线登录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进行劳动用工变更备案,也可携带《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到劳动用工备案窗口进行劳动用工变更备案。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更备案:(一)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工种、岗位等的;(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1、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2、劳动者辞职或调出;3、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4、劳动者死亡;5、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6、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四)劳动者退休: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用人单位因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改制重组后的新用人单位重新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六)其他应当进行变更备案的情形。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一)被依法宣告破产;(二)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向劳动用工备案管理部门提供用人单位注销的批文复印件(查验原件),如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等。 8.办理时限:《贵州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用工备案窗口按照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对证件和材料齐全、且经审核无 误的,应当及时利用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对于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及时将存在的问题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未通过的备案信息进行 修改,重新进行备案。 9.办理结果:劳动用工备案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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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21 | 其他权力事项 | 集体合同审查 |
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服务对象:辖区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服务部门: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股 4.服务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5.申请条件: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6.申请材料:《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7.办理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8.办理时限:十五日内。 9.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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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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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22 | 公共服务事项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1.政策文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2.服务对象:在兴义市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兴义市的劳动者。 3.服务部门:兴义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4.服务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5.办理条件:(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6.办理材料:仲裁申请书及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据。 7.办理程序:立案、受理、庭审、调解或裁决。 8.办理时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工作日)结束。 9.办理结果:调解或裁决。 |
XX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7207。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23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规定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5.处罚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十三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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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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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24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 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 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 5.处罚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七十三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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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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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25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 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 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5.处罚依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一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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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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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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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26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5.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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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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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27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五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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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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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28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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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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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29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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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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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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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30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七十一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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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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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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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31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二款。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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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32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七十五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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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33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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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34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处罚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37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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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35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违反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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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36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处罚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35条第1款。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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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37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违反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七十二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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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38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且未在单位内公示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5.处罚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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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39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5.处罚依据: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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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40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被处罚对象: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处罚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38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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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41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以担保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八十四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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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42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处罚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九十二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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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43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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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44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六十八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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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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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46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处罚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39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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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5.处罚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第36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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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48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八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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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49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违反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四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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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50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代扣、公布社保费行为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5.处罚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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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51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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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52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第三十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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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53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四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一款。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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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54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职业中介机构。 4.处罚事由: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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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55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5.处罚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七十五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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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56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九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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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57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定点医疗机构。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十七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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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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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58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职业中介机构。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六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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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59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企业。 4.处罚事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六十七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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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60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书文号: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5.处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 6.处罚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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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61 | 行政检查事项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
1.政策文件:《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四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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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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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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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62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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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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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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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63 | 行政检查事项 | 劳动保障监察 |
1.政策文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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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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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64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企业阻挠职工参加工会或者阻挠筹建工会的责令改正 |
1.政策文件:《工会法》。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工会法》第五十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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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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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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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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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66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企业工时制度监督检查 |
1.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监察保障条例》。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劳动监察保障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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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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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67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 |
1.政策文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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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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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68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无营业执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存在劳动用工行为单位的监察 |
1.政策文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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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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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69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责令改正 |
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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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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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70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责令改正 |
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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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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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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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71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未依法支付两倍工资或赔偿金的责令支付 |
1.政策文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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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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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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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72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 |
1.政策文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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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73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支付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的责令限期改正 |
1.政策文件:《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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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74 | 行政检查事项 |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 |
1.政策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检查对象:事业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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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75 | 行政检查事项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的检查 |
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最低工资规定》。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一款、《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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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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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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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76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 |
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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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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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77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
1.政策文件:《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2.检查对象:职业培训机构。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二十七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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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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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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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78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 |
1.政策文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检查对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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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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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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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79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最低工资规定》。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五)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第一款、《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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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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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文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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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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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82 | 行政检查事项 | 对劳动合同文本缺少必备条款或未交劳动者的责令改正 |
1.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检查对象:用人单位。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5.检查程序:指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 6.检查结果:责令改正,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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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83 | 行政奖励事项 | 对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举报人的行政奖励 |
1.政策文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奖励对象:对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举报人。 3.实施检查部门: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奖励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5.奖励条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二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6.办理材料:相关的主要线索和证据材料。 7.办理程序:(1)受理环节责任:对举报属实的给予调查核实,并做好登记。(2)奖励实施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8.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9.办理结果:给予相关表彰奖励。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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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84 | 公共服务事项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
1.政策文件:《关于做好2017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州人社通(2017)88号 2.服务对象:毕业两年内(2016届、2017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服务部门:辖区内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 4.服务依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州人社通(2017)88号 5.办理条件:符合接收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 6.办理材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表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登记表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基本条件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关于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的函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发放花名册 、《 市(州) 年度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进展情况表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名单 。 7.办理程序:提交申请,备齐所需资料;及时审查是否符合审核相关规定;符合条件准予发放待遇;根据决定意见,准备发放材料,对接具体发放单位发放补助费。 8.办理时限:半年 9.补贴标准:就业见习期间学生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类每月1600元)标准,同级财政按60%进行补助。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10.补贴名册:见附件 11.发放金额:见附件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当场受理 2.见习期满后办结 |
信息产生之日起半年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关于做好2017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州人社通(2017)88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0490。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85 | 公共服务事项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1.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2.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服务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4.办理条件: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托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办理材料:调档函 、身份证 、介绍信、离职材料、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委托保管的档案、档案托管合同书、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委托书。 6.办理程序: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者满足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齐全;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符合规范。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上述条件符合即办理。 7.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8.办理结果:即时告知,可通过兴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59-3220490进行查询。 |
兴义市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保持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0490。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就业创业 | 52230100000001-086 | 公共服务事项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1.政策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2.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服务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4.办理条件: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托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办理材料:调档函 、身份证 、介绍信、离职材料、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委托保管的档案、档案托管合同书、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委托书。 6.办理程序: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者满足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齐全;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内容完整、正确,符合规范。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法。上述条件符合即办理。 7.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8.办理结果:即时告知,可通过兴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59-3220490进行查询。 |
XX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XX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网、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 2.XX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保持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1)447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0490。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就业创业 | 52020300000001-087 | 公共服务事项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考试取得除外) |
1.政策文件:按贵州省、黔西南州人社部门当年评审工作文件和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文件。 2.服务对象:专业技术人员。 3.服务部门:事业、企业单位。 4.服务依据:贵州省、黔西南州人社部门当年评审工作文件。 5.办理条件:按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文件办理。 6.办理材料:申报人员需提供“申报职称政策性审查材料”和提供符合“贵州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 7.办理程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政策性审查→初审结果公示→组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行文→办理资格证书。 8.办理时限:按贵州省、黔西南州人社部门当年评审文件要求。 9.办理结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名单予以公示,然后下发通知,办理资格证书。 |
兴义市(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及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一次性告知单 4.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1824。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点击“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可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089 | 行政给付事项 | 城乡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
1.办理单位:兴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2.办理条件:㈠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㈡参保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设定依据:《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第十七条,《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5.办理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相关证明。 待遇领取填写:1、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2、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待遇申请: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并且以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养老金发放。填写:《领取通知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初审上述资料;10日前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待遇审核股审核养老金;20日前财务发放。注销:注销证明原件(包含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死亡注销证明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注销登记。填写:《注销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初审上述资料;10日前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待遇审核股审核个人账户;清退结算;20日前财务发放。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村(社区)张贴和网上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名单。 8.监督投拆方式: 投诉电话:0859-3220144(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9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116851。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090 | 行政确认事项 | 工伤认定 |
1.办理单位: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股。 2.办理条件:职工因工受伤。 3.设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4.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5.办理材料:1、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2、工伤认定申请表2份;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身份证复印件。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2、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8.监督投诉方式:085934420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惠民政策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平台、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惠民政策“明白卡” |
1.网上发布 2.书面公示 |
信息产生之日起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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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091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 社会保险类 2.处罚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 6.处罚结果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0144。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092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 社会保险类 2.处罚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 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瞒报工次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5.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6.处罚结果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0144。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093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 社会保险类 2.处罚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5.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 6.处罚结果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220144。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094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 社会保险类 2.处罚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 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5..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 6.处罚结果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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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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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095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 社会保险类 2.处罚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 5.处罚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七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6.处罚结果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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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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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096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 社会保险类 2.处罚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5.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6.处罚结果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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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097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1.处罚案件名称 社会保险类 2.处罚决定书文号 责令改正决定书 3.被处罚对象 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用人单位 4.处罚事由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5.处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 6.处罚结果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处罚机关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公示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17〕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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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098 | 公共服务事项 | 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
1.办理单位:城镇职工: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生育: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条件:城镇职工: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急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委托办理);城镇职工生育:符合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可以委托办理)。 3.设定依据:城镇职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城镇职工生育:《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州劳社局发[2008]06号)。 4.办理时限:城镇职工: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 个工作日;城镇职工生育: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 个工作日。 5.办理材料:城镇职工:有效发票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原件一份,疾病证明书或出院小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原件一份,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原件一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医保卡原件1份;城镇职工生育:有效发票原件1份,疾病证明书原件1份,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出生证复印件1份,准生证复印件1份,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薄复印件1份。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城镇职工: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标准: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文件规定比例予以报销;城镇职工生育: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标准: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文件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城镇职工:结果: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城镇职工生育:结果: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8.监督投拆方式:城镇职工: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城镇职工生育: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暂行)细则的通知》(州劳社局发[2008]0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医保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442657。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099 | 公共服务事项 |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医疗费手工报销(城乡居民零星报销、城镇职工工伤报销) |
1.办理单位:城乡居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工伤: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条件:城乡居民: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急诊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上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标准给报销,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降低20%报销(可以委托办理);城镇职工工伤:符合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报销范围(可以委托办理)。 3.设定依据:城乡居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8号);城镇职工工伤:《(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4.办理时限:城乡居民:法定:1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城镇职工工伤: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7个工作日。 5.办理材料:城乡居民:有效发票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疾病证明书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出院小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在兴义市农商行开办银行卡(折),开户人与身份证复印件一致(一份);城镇职工工伤:有效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疾病证明书原件1份,出院记录原件1份,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工伤认定书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城乡居民: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标准: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文件规定比例予以报销。城镇职工工伤: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标准: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文件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城乡居民:结果: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城镇职工工伤:结果: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8.监督投拆方式:城乡居民: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城镇职工工伤: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8号);《(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 公众可向兴义市医保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442657。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00 | 公共服务事项 |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治疗办理 |
1.办理单位:城镇职工: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条件:城镇职工:符合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兴义市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可以委托办理);城乡居民:符合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兴义市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可以委托办理)。 3.设定依据:城镇职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城乡居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8号)。 4.办理时限:城镇职工:法定:1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城乡居民:法定:1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5.办理材料:城镇职工:疾病证明书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原件一份,《慢性病申请表》原件1份,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原件1份,申请病种的检查资料原件1份,小二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城乡居民:疾病证明书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原件一份,《慢性病申请表》原件1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加盖医疗公章原件一份,申请病种的检查资料原件1份,小二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城镇职工: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标准: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慢性病申办病种及条件;城乡居民:流程: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标准: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慢性病申办病种及条件。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城镇职工: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城乡居民: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8.监督投拆方式:城镇职工: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城乡居民: 8.监督投拆方式:城镇职工: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8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医保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442657。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01 | 公共服务事项 | 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办理 (名称为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办理) |
1.办理单位: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条件:满足所申报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相关证明材料。 3.设定依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范》(黔人社厅发〔2014〕1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8号),《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州人社局发〔2013〕58号)。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5.办理材料:具备资质的医院所出具的门诊特殊慢性疾病申请表,疾病证明书。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流程:申办-审核-办理,标准:申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申办病种及条件。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城镇职工: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城乡居民: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8.监督投拆方式: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范》(黔人社厅发〔2014〕15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9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0〕158号),《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州人社局发〔2013〕58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医保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442657。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02 | 公共服务事项 | 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
1.办理单位: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条件:凡符合要求并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均可办理。 3.设定依据:无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5.办理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受理-受理-受理,标准:申报资料齐全,是否符合条件。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8.监督投拆方式: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无 | 公众可向兴义市医保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442657。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03 | 公共服务事项 | 个人医疗保险证明 (无此事项) |
1.办理单位 2.办理条件 3.设定依据 4.办理时限 5.办理材料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 8.监督投拆方式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医保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442657。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04 | 公共服务事项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1.办理单位:参保: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条件:参保:需缴纳“五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的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不可以委托办理)。 3.设定依据:参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七条;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第十条。 4.办理时限:参保:法定:1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5.办理材料:参保: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原件一份;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一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参保:受理-受理-受理,标准:申报资料齐全,是否符合登记条件。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参保: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8.监督投拆方式:参保: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第七条;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第十条。 | 公众可向兴义市医保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442657。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05 | 公共服务事项 |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办理 |
1.办理单位: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条件:属于常住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3.设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集中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集中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5.办理材料: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流程: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标准:申报资料齐全,材料合法合规。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结果: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8.监督投拆方式: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 。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集中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集中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 公众可向兴义市医保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442657。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06 | 公共服务事项 | 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 |
1.办理单位: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条件: 3.设定依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42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1号)。 4.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5.办理材料: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户口簿、二级以上医院填写的转院申请表、疾病证明书。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受理-受理-受理,标准:申报资料齐全,材料合法合规。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结果: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8.监督投拆方式: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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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5]42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州府办发〔2017〕1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医保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442657。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07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1.办理单位: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条件:持有职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卡需要注销。 3.设定依据:《黔西南州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实施办法》(暂行)。 4.办理时限:法定:1个工作日,承诺:1个工作日。 5.办理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社会保障卡原件1份,死亡证明、调动文件或异地参保证明复印件1份。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流程:受理-受理-受理,标准:申报资料齐全,材料合法合规。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结果:1、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2、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补正通知书》 3、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8.监督投拆方式:1.在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现场投诉;2.通过0859-2236977电话投诉;3.通过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站点“咨询投诉“栏目网上投诉;4.通过兴义市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投诉 。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黔西南州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实施办法》(暂行)。 | 公众可向兴义市医保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442657。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08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会保险参保、变更及注销登记(含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职工)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4.办理时限:材料符合即时办结 5.办理材料:参保登记申报表、单位变更申请表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一、参保登记流程:1、参保单位(或个人)每月15日前提出参保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返还参保单位信息、缴费基数等,无误后并填写申报表盖章确认签字;4、征缴人员核对申报表无误后,拷贝相关险种扣款明细;5、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复核人员复核签字确认;6、征缴计划表转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财务管理股缴费。二、社会保险变更及注销登记流程:1、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变更依据;2、填报《信息变更修改表》或《信息错误修改表》;3、系统管理人员信息变更修改;4、告知经办人员处理情况。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电话通知、现场告知、QQ邮件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389192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09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单位或个人 3.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4.办理时限: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结 5.办理材料:单位工资发放清册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一、:1、参保单位(或个人)每月15日前提出参保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返还参保单位信息、缴费基数等,无误后并填写申报表盖章确认签字;4、征缴人员核对申报表无误后,拷贝相关险种扣款明细;5、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复核人员复核签字确认。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电话通知、现场告知、QQ邮件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389192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10 | 公共服务事项 | 失业保险缴费登记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失业保险条例》 4.办理时限:材料符合即时办结 5.办理材料:参保登记申报表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参保单位(或个人)每月15日前提出参保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返还参保单位信息、缴费基数等,无误后并填写申报表盖章确认签字;4、征缴人员核对申报表无误后,拷贝相关险种扣款明细;5、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复核人员复核签字确认;6、征缴计划表转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财务管理股缴费。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电话通知、现场告知、QQ邮件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389192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11 | 公共服务事项 | 工伤保险缴费登记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4.办理时限:材料符合即时办结 5.办理材料:参保登记申报表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参保单位(或个人)每月15日前提出参保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返还参保单位信息、缴费基数等,无误后并填写申报表盖章确认签字;4、征缴人员核对申报表无误后,拷贝相关险种扣款明细;5、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复核人员复核签字确认;6、征缴计划表转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财务管理股缴费。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电话通知、现场告知、QQ邮件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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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12 | 公共服务事项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3.设定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三十六条。 4.办理时限:符合工伤待遇条件的即时受理;无权限处理的工伤待遇受理后及时上报 5.办理材料:根据贵州省工伤保险经办流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待遇申报材料并填写《贵州省工伤待遇申请表》;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待遇技术审核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工伤待遇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生成相关待遇核算表;3、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保险股负责人复核;3、兴义市工伤保险审核小组成员开会研究决定,分管领导进行签批;4、转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财务管理股进行待遇支付。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电话通知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亲属 8.监督投拆方式: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389211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13 | 公共服务事项 | 医疗保险缴费登记(职工)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4.办理时限:材料符合即时办结 5.办理材料:参保登记申报表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参保单位(或个人)每月15日前提出参保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返还参保单位信息、缴费基数等,无误后并填写申报表盖章确认签字;4、征缴人员核对申报表无误后,拷贝相关险种扣款明细;5、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复核人员复核签字确认;6、征缴计划表转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财务管理股缴费。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电话通知、现场告知、QQ邮件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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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14 | 公共服务事项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登记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条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4.办理时限:材料符合即时办结 5.办理材料:参保登记申报表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参保单位(或个人)每月15日前提出参保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3、返还参保单位信息、缴费基数等,无误后并填写申报表盖章确认签字;4、征缴人员核对申报表无误后,拷贝相关险种扣款明细;5、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复核人员复核签字确认;6、征缴计划表转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财务管理股缴费。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电话通知、现场告知、QQ邮件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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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15 | 公共服务事项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在本辖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二条 4.办理时限:条件符合即时办结 5.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在本辖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并告知申请人。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现场告知、打印纸质参保缴费证明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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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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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16 | 公共服务事项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查询、核对和咨询 |
.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在本辖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九十二条 4.办理时限:条件符合即时办结 5.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在本辖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查询并告知申请人。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现场告知、打印纸质参保缴费证明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389192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17 | 公共服务事项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 3.设定依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 4.办理时限:州内转移即时办结,州外转移由转移社保经办机构双方按规定处理。 5.办理材料:《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一、州外转入:1、原参保地出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经办人员凭参保缴费凭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办理转移手续;3、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经办人员从管理系统中导出联系函;4、征缴符合人员复核后当月30日前寄往转移地社保经办部门。二、州内转入:1、经办人员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单位离职证明(或调动文件)等材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经办人员作系统信息转入;三、州外转出: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离职依据、调动文件等材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经办人员出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申请人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接续地办理手续。四、州内转出:1经办人员提供身份、单位离职证明(调动文件)等;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股经办人员作系统信息转出;3、出具《州内社会保险转出信息确认表》。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口头或电话告知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389192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18 | 公共服务事项 | 个人养老保险证明 |
1.办理单位:兴义市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在本辖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5.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在本辖区内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信息进行查询打印纸质缴费证明盖章交给申请人。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纸质参保缴费证明、现场告知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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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19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会保障卡新办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在本辖区内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4.办理时限:社保卡由银行制作,时间无法确定。 5.办理材料:(一)单位新增人员需办理社会保险卡或养老登记手册名单。(二)个人电子照片。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一)、在本辖区参保的单位提出办卡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进行审核;3、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将申报材料上报州局制卡;4、制卡成功后,从州局领卡;4、通知单位或个人到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领卡。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在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现场送达。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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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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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20 | 公共服务事项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在本辖区参保的职工死亡或参保转系转出本辖区外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4.办理时限: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5.办理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申请人提出申请;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进行审核;3、符合条件的申请,录入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销卡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打印出贵州省社会保障卡注销申请单交经办人签字。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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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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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21 | 行政给付事项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三款。 4.办理时限: 5.办理材料:员工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登记证明、身份证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失业保险股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初审、系统处理、待遇计算;3、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失业保险股负者人复核;3、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失业保险股分管领导审批;4、每月10日前上报黔西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批;5、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员,每月12号基金财务管理股进行待遇发放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 8.监督投拆方式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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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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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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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22 | 行政确认事项 |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办理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劳社部发[1999]8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3.设定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黔劳社厅发[2007]51号 4.办理时限:每月1-20号受理材料,材料符合条件的当月办结 5.办理材料:职工人事档案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资料、公示表等有关资料,同时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兴义市参加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查表》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条件的提出退休申请;2、单位(户口所在的人社中心)将拟办退休人员的《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详实填写后进行公示;3、拟办退休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提供退休审批材料报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进行初审。4、汇总当月拟办退休人员报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会审批。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电话通知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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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23 | 行政确认事项 |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审批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曾经从事过有毒有害、高温、高空、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达到或超过规定工作年限的工人,以后调换到管理(技术)干部岗位上工作,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项规定,对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并且在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可以按照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3.设定依据:黔劳社厅发[2000]5号 4.办理时限:每月1-20号受理材料,材料符合条件的当月办结 5.办理材料:职工人事档案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资料、公示表、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等有关资料,同时提供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兴义市参加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查表》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拟办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的职工向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2、拟办因病提前退休的职工到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2、鉴定符合条件的拟办退休职工,单位(户口所在的人社中心)将拟办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的职工的《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详实填写后进行公示;3、拟办退休人员或单位经办人员提供退休审批材料报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进行初审。4、汇总当月拟办退休人员报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会审批。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 8.监督投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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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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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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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24 | 行政确认事项 |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批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在本辖区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提出申请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8〕13号) 4.办理时限:提供材料符合的,受理后五个工作日 5.办理材料: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书及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退其个人帐户和领取丧葬费)。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办理人(继承人)提出申请;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股进行审核;3、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股分管领导进行审批;4、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财务管理股进行待遇发放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电话告知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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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25 | 行政确认事项 | 企业参保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审批 |
1.办理单位: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办理条件:在本辖区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提出申请 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8〕13号) 4.办理时限:提供材料符合的,受理后五个工作日 5.办理材料: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书及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退其个人帐户和领取丧葬费)。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1、办理人(继承人)提出申请;2、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股进行审核;3、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股分管领导进行审批;4、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财务管理股进行待遇发放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电话告知 8.监督投拆方式:电话投诉、0859-3389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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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1.网上发布 2.现场张贴 3.书面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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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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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 52230100000003-126 | 行政给付事项 | 城乡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与支付 |
1.办理单位:兴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2.办理条件:㈠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㈡参保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设定依据:《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第十七条,《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4.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5.办理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相关证明。 待遇领取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注销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6.办理流程及审查标准:待遇申请: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并且以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员.持本人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申请养老金发放。填写:《领取通知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初审上述资料;10日前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待遇审核股审核养老金;20日前财务发放。注销:注销证明原件(包含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死亡注销证明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办理注销登记。填写:《注销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初审上述资料;10日前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待遇审核股审核个人账户;清退结算;20日前财务发放。 7.办理结果和送达方式:村(社区)张贴和网上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名单。 8.监督投拆方式: 投诉电话:0859-3220144(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兴义市人民政府网 2.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公示栏 3.政策宣传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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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落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76号) |
公众可向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电话咨询相关信息内容及公开情况,电话:0859-3116851。 | 点击查询相关信息 |
养老服务 | 52230100000008-127 | 公共服务事项 |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 |
1.申请条件:在本辖区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 2.办理部门:兴义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3.申请材料: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 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 4.办理流程:1、办理退休时告知退休人员次年做生存论证;2、次年本人按规定时间提供生存论证材料;3、社保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 5.办理时限:材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6.办事人员: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7.办理结果:办理后正常发放养老金 |
兴义市人社局及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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