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计划生育档案的管理,更好地服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贵州省档案条例》、《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社区等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档案,是指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生育服务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家庭特别扶助、家底奖励扶助、手术并发症鉴定、行政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卫生计生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遵循“谁经办、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根据各自权限和保管范围管理计划生育档案,确保计划生育档案真实准确、手续完备、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
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工作职责,将档案归档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计划生育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1)和日常管理中形成的计划生育材料(附件2),准确界定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计划生育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种。定期分为10年、30年。
第八条计划生育档案整理要求:
(一)计划生育档案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的形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二)计划生育档案以“人”或“事由”为整理单位、并按归档范围所列材料的顺序进行排列、编号、编目。
(三)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统计分析表等材料应归入本部门文书档案。
(四)音像、照片及电子数据为载体或形式的计划生育档案应分别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1995)、《照片管理规范》(GB/T11821—2002)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18894-2002)进行整理。
第九条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计划生育档案应于次年六月底前整理完毕,其中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的档案应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其它日常管理形成的材料可由形成部门自行保管。
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编制必要的计划生育档案检索工具,应采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档案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档案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档案的借阅制度和借阅档案登记簿。不得丢失、抽取、篡改、销毁档案。在查询利用服务工作中,应当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保管期限到期的计划生育档案鉴定工作。
鉴定小组应当由卫生计生部门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计划生育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对经过鉴定可销毁的计划生育档案,应编制销毁清册,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档案销毁时,应派两名以上人员监销。监销人员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和时间。档案销毁清册应放置在计生卫生部门全宗卷中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永久保存的计划生育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将计划生育档案纳入接收范围,依法及时接收。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如不具备保管条件,档案存在安全隐患的,永久保存的计划生育档案可提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定期保管的计划生育档案可与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协商,由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代管或寄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计划生育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2.贵州省计划生育日常管理类材料
附件1
贵州省计划生育档案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一、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档案(永久)
1 贵州省一孩生育服务证
2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名册
二、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档案(永久)
1 贵州省二孩生育服务证
2 贵州省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证明
三、流动人口管理材料(永久)
1 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登记表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档案(永久)
1 立案呈批表
2 询问笔录及有关证据性材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结婚证、子女出生证、育龄妇女卡复印件)
3 调查报告
4 告知书及送达证
5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6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
7 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审批表
8 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9 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档案(永久)
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申报证明材料
1.1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
1.2 身份证复印件
1.3 户籍证明复印件
1.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或独生子女证明
1.5 残疾人证或死亡证
2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
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公示
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
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7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
8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
9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
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档案(永久)
1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个人申报证明材料
1.1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
1.2 身份证复印件
1.3 户籍证明复印件
1.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或独生子女证明
1.5 其他材料
2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
3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公示
4 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
5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
6 奖励扶助对象人数汇总表
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档案(30年)
1 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
2 计划生育手术鉴定结论通知书
3 医疗文书资料
八、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档案(永久)
1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呈批表
2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询问笔录及有关证据性资料
3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4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5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送达证
6 听证通知书
7 听证案件笔录
8 听证报告
9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10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1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附件2
贵州省计划生育日常管理类材料
一、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证明材料(10年)
1 妊娠诊断证明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户籍证明复印件
4 男女双方婚育证明(外来人员出具户籍所在地的两级
证明)
5 结婚证复印件
二、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材料(10年)
1 审批第二个子女调查情况材料
2 申请办理第二个子女审批的人户分离人员婚育情况
证明
3 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证明材料
3.1 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2 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
育证明
3.3 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3.4 夫妻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
3.5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
4 贵州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5 贵州省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
6 主动放弃或退二孩生育指标材料
三、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材料[《婚育证明》效力消失 (退出育龄期或返回户籍地不再流动) 后3年]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户籍证明复印件
3 单位或居委会开具婚姻证明
4 单位或居委会开具婚育证明(已婚)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档案(30年)
1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材料
1.1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
1.2 户籍证明复印件
1.3 贵州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目标对应政策落实情况
2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增减表
3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名册或明细表
(文章来源:贵州档案方志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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