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府办提复字〔2017〕号 A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政协八届一次
会议第57号建议的答复
李江龙委员:
您提出《关于兴义市医院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建议》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经2017年4月17日召开八届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对市人民医院职工养老保险缴纳有关事宜进行研究,形成如下意见:
(一)同意市人民医院1995年前参加工作的66名在职老职工的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份起,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100%计算金额。
(二)同意市人民医院在编762名职工的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份起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统一执行,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60%计算金额,以后入编的职工比照执行。
(三)市人民医院在编制限额内自有招聘员工974人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市级财政不予承担计算金额,由市人民医院按现行模式继续运行,以后增加的聘用制职工,按此规定执行。
截至目前,市人民医院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职工养老保险部分已由市财政统一安排。2017年1月起的养老保险,已经分别按照上述两类人群相应的市级财政承担计算金额划转至市人民医院账户。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的支持,欢迎再次提出宝贵意见!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附注:公开发布)
(联系人:周斌,联系电话:18085995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