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标准为:
1、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部门报销规定的费用后,对个人自付在5000元以内的(含5000元),按40%的比例进行救助;个人自付在5001元-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进行救助;个人自付在10001元-20000元的按60%的比例进行救助;个人自付在20001元-30000元的按70%的比例进行救助;个人自付在30001元以上的按80%的比例进行救助。但每个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一般不得超过50000元。
2、城镇孤老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人)、农村五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部门报销规定的费用后,医疗救助按个人自付部分的100%予以救助。
3、城乡低保对象、城镇孤老人员、农村五保对象按规定转到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实行事后救助,标准按前两款标准予以救助。
注:具体执行所属地有其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