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州关于大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州党发〔2008〕30号)规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生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经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还本人。凡高校毕业生(含大专、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经营范围除国家限制行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经营活动,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在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的两年内免费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