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州关于大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州党发〔2008〕30号)规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领取税务登记证后,持相关材料,可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法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