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 义 市 廉 租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备案号: )
建设单位(出租人):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租赁人姓名:
年 月 日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甲方: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租人)
乙方: (承租人),电话:
根据兴府办发【2009】69号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兴义市 办 小区的 栋 单元 号的住房(使用面积 ㎡)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月租按1.5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 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合同签订按年一次性交清
五、租赁期间乙方不予办理更名、转租和过户手续。
六、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甲方可强制收回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廉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实施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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