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 义 市 廉 租 住 房
出 售 合 同
(合同备案号: )
建设单位(卖方): 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购房人姓名:
年 月 日
兴义市廉租住房买卖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
卖方(建设单位):兴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于 年 月,电话:
籍贯: 省 市(县),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中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的廉租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廉租住房主体建筑结构为:砖混、框架,建筑层数 为 层。房屋坐落于兴义市 办 (小区) 栋 单元 号廉租住房,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三条 买卖价格和付款方式
1、甲方将该廉租住房出售给乙方,按兴义市人民政府核定公示价格,廉租住房售价为 元/平方米,该套廉租住房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价款 万 仟 佰 拾 元(¥ ),房屋维修基金按房屋总价2%提取,合计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公共部分产权属于政府,房屋实际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登记的面积为准。
2、一次性付款按规定给予折扣优惠 %,合计优惠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实交购房 款 万 仟 佰 拾 元(¥ 元整)。
3、分期付款按核定价格,每平方米售价为 元,总金额为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整)。第一次已付总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整)。剩余购房款为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整)在交付使用二年内付清(于20 年 月 日内付清)若二年内未付清的,甲方可强制收回房屋或转为租住该房屋。
4、购买人于 年 月 日前交付购房价款。
第四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双方必须按《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兴府办发【2009】69号)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已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3、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分得廉租住房或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4、房屋交付购房款交清后,按房产登记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办理“有限产权”《房屋所有权证》。
5、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对象在房屋交付后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自住满五年后,补交所有优惠税费,并交纳土地出让金(购房时标定地价10%),取得全部产权即可上市交易,已购廉租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6、五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并考虑物价因素后回购,作为住房保障房源。
7、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入住的。由市住建局无条件收回所购廉租住房,同时按市场价补交房租费。未入住的,由市住建局无条件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已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时交纳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并服从小区内的物业管理。
9、在居住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不享受补偿。
10、不得转借、转租廉租住房;不得改变廉租住房使用用途。
11、购买人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告知出售人,退出保障范围,并办理相关手续。
12、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意外事故处理
上述住房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非人为因素而损坏或倒塌的,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如需房屋保险,由乙方自行到保险公司办理。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廉租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廉租住房的权利。
3、乙方违背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不按时交纳相关税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廉租住房的权利。
4、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违背有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5、违反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约定的其他情形,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其他规定
1、乙方以一次付款方式购买廉租住房,按甲方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若逾期一个月未来办理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若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相关义务的规定,管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卖方(签章): 买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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