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黔西南州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征缴办法(暂行)》(州府发〔2005〕69号)(以下简称《办法》),实现工伤保险费“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保障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按照州人民政府的安排,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卫生局针对《办法》实施以来的情况开展广泛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州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征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9月1日起对煤炭和黄金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作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征缴时核定煤炭和黄金企业实际产量须以税费征收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一)煤炭企业的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为:煤炭企业年产量在15万吨(不含15万吨)以下的企业,按每吨5元征收;年产量在15万吨以上30万吨(含30万吨)以下的企业,按每吨4元征收;年产量在30万吨(不含3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含100万吨)的企业,按每吨3元征收;年产量在100万吨以上的企业,按每吨2.5元增收。
(二)黄金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为:黄金企业年产量在1万两(不含1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35.6元征收;年产量在1万两以上5万两(不含5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28.8元征收;年产量在5万两以上10万两(不含10万两)以下的企业,按每两21.4元征收;年产量在10万量(含10万两)以上的企业按每两17.8元征收。
(三)对煤炭、黄金企业工伤保险征缴标准,以本次调整的为基数,今后每年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相应计增工伤保险的收缴标准。
二、对建筑企业和砖、瓦、灰、砂、石、土企业的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暂不调整,仍执行《办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