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救助方面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依据:兴府办函[2016]231号。
享受对象:必须为符合《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相关标准且家庭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保障标准的人员(2014年545元/月)。
补助标准:补差救助。
申报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二榜公示、市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步骤的程序开展。
执行时间:每年1月起开始执行。
实施单位:兴义市社会救助局
咨询电话:3812220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依据:兴府办函[2016]231号。
享受对象:必须为符合《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相关标准且家庭收入低于我市农村保障标准的人员(3132元/年)。
补助标准:补差救助。
申报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二榜公示、市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步骤的程序开展。
执行时间:每年1月起开始执行。
实施单位:兴义市社会救助局。
咨询电话:3812220
(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政策依据:兴府通[2013]21号。
享受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市孤老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条件的对象。
补助标准:社保报销后、按自付金额实行40%-80%比例救助。
申报程序:个人申请、申报、定点医院与患者结算。
执行时间:2013年6月起开始执行。
实施单位:兴义市社会救助局。
咨询电话:3812220
(四)临时救助
政策依据:兴府办发[2015]34号。
享受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原因困难的家庭.。
补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即: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且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原则上保障救助对象家庭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急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2万元为救助上限。。
申报程序:申请、公示、审核、审批、发放。。
执行时间:2015年5月起开始执行。
实施单位:兴义市社会救助局。
咨询电话:3812220
二、优抚安置方面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黔党发〔2012〕34号。
2、享受对象: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庭。
3、补助标准:每年不低于4500元。
4、资金来源: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5、执行时间:入伍后第二年兑现当年优抚金。
6、办理程序:义务兵家庭凭《入伍通知》在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办领取。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咨询电话:0859-3811296(兴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发[2007]102号、民发〔2009〕166号。
2、享受对象: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3、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
5、执行时间:按季度发放。
6、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向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咨询电话:0859-3811296(兴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三)伤残抚恤、烈属抚恤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享受对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5、执行时间:按季度发放。
6、办理程序:本人向县级民政局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核)准。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咨询电话:0859-3811296(兴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四)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1、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黔府办发〔2005〕51号。
2、享受对象: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回乡务农的人员。
3、补助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
5、执行时间:按季度发放。
6、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复员军人向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经乡镇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批。
7、实施单位:兴义市民政局。
8、咨询电话:0859-3811296(兴义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
三、殡葬方面
政策依据:兴府办发(2014)9号
享受对象:没有享受死亡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并具有兴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暂住、流动人员、驻兴部队现役军人和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全部列为惠民殡葬免费对象。
免费项目:遗体火化费;遗体冷藏费;骨灰存放费;骨灰处理、骨灰袋、卫生纸板、消毒费;遗体接运费;灵堂租用费;目的地抬运遗体费;遗体在家冷藏6天的冷藏费;遗物处理和卫生费;恒温箱运送费;骨灰运送费(火化区域内)。
资金来源:市级财政预算。
办理程序:经办人(死者的直系亲属)凭公安机关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提出申请进行审批。
实施单位:兴义市殡葬管理局。
咨询电话:0859-3222713(兴义市殡葬管理局)。
四、80周岁困难高龄老人津贴
政策依据:兴办发(2014)169号
享受对象:全市8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
补助标准:80至89周岁补贴50元/人/月,90至99周岁补贴10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补贴200元/人/月。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执行时间:2014年9月起开始执行。
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2.村级调查。3.乡镇(街道)复核。4.市级审批。5.津贴发放。
咨询电话:兴义市老龄办(0859-3811565)
五、高龄失能老人补贴
政策依据:兴府办发(2016)24号
享受对象: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补助标准: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执行时间:2016年3月起开始执行。
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2.村级调查。3.乡镇(街道)复核。4.市级审批。5.津贴发放。
咨询电话:兴义市老龄办(0859-3811565)
六、孤儿生活保障
政策依据:贵州省民政厅文件黔府办法【2011】57号《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享受对象:父母双亡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补助标准:散居孤儿60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1000元/人/月。
申报程序:1、孤儿本人申请一份。2、监护协议一式三份。3、父母双方死亡证明各一份(原件)。4、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孤儿户籍证明(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孤儿照片一张(小二寸)。7、孤儿本人银行账户复印件一份(农商行) 。8、其他资料。
执行时间:2011年1月起开始执行。
咨询电话:0859-3811002(兴义市民政局福利股)。
一、农村公益放映惠民政策
1.政策依据,根据州文体广兴通〔2015〕9号。
2.惠及对象:全市农村群众。
3.补助对象:每放映一场,补助农村放映员200元。
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市。
5.执行时间:至今
6.实施单位: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广电股。
7.联系电话:0859—8700800、3224263
二、两馆一站免费开放惠民政策
1.政策依据,州财教〔2015〕121号,州财教〔2005〕32号。
2.惠及对象:全市群众。
3.补助对象:对两馆一站免费开放给予资金补助。
4.资金来源:两馆一站免费开放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贵州省农村文化专项补助资金。
5.执行时间:至今
6.实施单位:市文化馆、图书馆,各乡镇综合文化站。
7.联系电话:0859-3224263
三、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惠民政策
1.政策依据,州财教〔2015〕9号,兴市财预字〔2005〕158号。
2.惠及对象:全市群众。
3.补助对象:对实施费开放单位博物馆给予资金补助。
4.资金来源: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中央补助经费、兴义市财政预算经费。
5.执行时间:至今
6.实施单位:何应钦故居管理所、刘氏庄园管理所,贵州民族婚俗博物馆。
7.联系电话:0859-3224263
四、农体工程惠民政策
1.政策依据,州财综〔2014〕69号,
2.惠及对象:广大农村群众。
3.补助对象:对实施乡镇级、村级农体工给予资金补助。
4.资金来源:关于结转下达2013年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预算的通知。
5.执行时间:至今
6.实施单位: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体管站。
7.联系电话:0859-3224263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惠民政策
1.政策依据,州财事〔2013〕159号,黔财教〔2015〕137号,州财教〔2015〕111号。
2.惠及对象:民族文化进校园、民族文化进村赛、国家级传承人、省级传承人。
3.作用:民族文化得到有效的保护传承。
4.补助对象:对落实民族文化进校园、民族文化进村寨的单位进行补助,对文化传承人给予补助。
5.资金来源:2013年八音坐唱经费、201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央专项资金、2015年省级传承人经费。
6.执行时间:至今
7.实施单位:兴义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非遗办。
8.联系电话:0859-3223694、3224263
一、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人口厅发〔2006〕122号、黔党发〔2011〕17号、黔财教〔2011〕237号。
2.享受对象: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③自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④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⑤年满60周岁。
3.补贴标准:从2011年起,奖励扶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直到亡故为止。
4.资金来源: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按中央财政64%,省级财政18%,州级财政9%,县级财政9%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补助时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本人按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村、乡、县三级审核通过后,于当年开始领取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
6.办理程序:①本人提出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④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7.实施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二、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政策依据:国人口发〔2007〕78号、黔党发〔2011〕17号、黔人口发〔2013〕22号、黔财教[2011]237号、国卫家庭发〔2013〕41号,黔卫计发〔2015〕24号
2.享受对象: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龄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3.补贴标准:从2015年起,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夫妇双方每人每年领取324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妇每人每年领取7260元的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再生育、再收养为止。
4.资金来源: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由中央财政承担44.44%,省级财政承担55.56%。城镇独生子女伤残扶助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省级20%。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由中央财政承担22.48%,省财政承担77.52%;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由中央财政承担44.96%,省财政承担55.04%;
5.补助时间:女方年满49周岁,夫妻双方按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村、乡、县三级审核通过后,于当年开始领取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
6.办理程序:①本人提出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④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7.实施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三、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节育奖
1.政策依据:黔党发〔2011〕17号,黔财教〔2011〕237号。
2.享受对象:贵州省户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按规定时间参加生殖健康服务检查;未满60周岁。
3.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
4.资金来源:省、州、县级财政按40%:30%:30%的比例承担。
5.补助时间:本人按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村、乡、县三级审核通过后,于当年开始领取,每年发放一次。
6.办理程序:①本人提出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④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7.实施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四、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1.政策依据:黔党发〔2011〕17号,黔财教〔2011〕237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贵州省户籍;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和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6周岁至 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补贴标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给予不低于100元的缴费补贴。
4.资金来源:省、州、县级财政按4%:4%:92%的比例承担。
5.补助时间:符合条件后按年补贴。
6.办理程序:乡(镇)计生办造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
7.实施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五、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基础养老金补贴
1.政策依据:黔党发〔2011〕17号,黔财教〔2011〕237号。
2.享受对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3.补贴标准: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65元。
4.资金来源:省、州、县级财政按40%:30%:30%的比例承担。
5.补助时间:符合条件后按年补贴。
6.办理程序:①乡(镇)计生办造册,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张榜公示。③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
7.实施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六、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补贴
1.政策依据:黔党发〔2011〕17号,黔财教〔2011〕237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补贴标准:免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档次所需参合金。
4.资金来源:县级财政全部承担。
5.补助时间:符合条件后按年补贴。
6.办理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造册并张榜公示。
7.实施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七、贵州省农村计生“两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减免医疗费用
1.政策依据:黔党发〔2011〕17号,黔财教〔2011〕237号。
2.享受对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补贴标准: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
4.资金来源:县级财政全部承担。
5.补助时间:符合条件的当年。
6.办理程序: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②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7.实施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八、贵州省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政策依据:黔党发〔2011〕17号,黔财教〔2011〕237号。
2.享受对象: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3.补贴标准: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200元。
4.资金来源:省、州、县级财政按40%:30%:30%的比例承担。
5.补助时间:符合条件后按年发放。
6.办理程序:①本人提出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④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7.实施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九、贵州省农村独生子女户死亡伤残一次性补助
1.政策依据:黔党发〔2011〕17号,黔财教〔2011〕237号,黔卫计发〔2015〕24号
2.享受对象: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3.补贴标准: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资金来源:省级财政全部承担。
5.补助时间:本人按要求提出申请并经村、乡、县三级审核通过后,于当年开始领取,只发放一次。
6.办理程序:①本人提出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④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7.实施单位:户籍所在地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十、兴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夫妻在60周岁以前一方或子女因故死亡扶助
1.政策依据: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夫妻在60周岁以前一方或子女因故死亡。
3.补贴标准:一次性补助2000元。
4.资金来源:县级财政全部承担。
5.补助时间:死亡当年
6.办理程序:①本人提出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④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7.实施单位: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十一、贵州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独生子女保健费
1.政策依据:《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黔党发〔2011〕17号,市党通〔2013〕30号。
2.享受对象: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3.补贴标准: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满14周岁止。
4.资金来源: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夫妻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城镇居民或者农民的,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承担;夫妻双方均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5.补助时间:独生子女保健费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
6.办理程序:持证到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办理。
7.实施单位:⑴独生子女家庭夫妻所在单位;⑵户籍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
8.咨询电话:0859-3815373(市卫计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政策依据:黔卫发﹝2012﹞98号、黔卫发﹝2013﹞75号、黔卫计函﹝2014﹞134号
2.享受对象: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3.执行标准:黔卫发﹝2012﹞98号、黔卫发﹝2013﹞75号、黔卫计函﹝2014﹞134号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4.资金来源:中央、省级、州级、县级财政。
5.执行时间:2010年5月起。
6.办理程序: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7.实施单位: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8.咨询电话:0859-3815933(市卫计局综合监督股)
十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1.政策依据:年度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
2.享受对象:农村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3.补助标准:定额补助每位住院分娩孕产妇400元,其余部分住院费用参合农民由新农合资金报销,未参合农民自己承担。
4.资金来源: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和新农合资金
5.补助时间:长期
6.办理程序:在县市(区)内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直接由医院减免,跨县市(区)或在州外医疗机构分娩的凭住院发票及出院小结等到户口所在地卫生院报销。
7.实施单位:市卫计局
8.咨询电话:0859-3814285(市卫计局妇幼健康服务股)
十四、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1.政策依据:年度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
2.享受对象:准备怀孕或孕早期的农村妇女。
3.补助标准:对准备怀孕或孕早期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以达到降低神经管缺陷发生的目的。
4.资金来源:中央资金。
5.执行时间:长期。
6.办理程序:由相关卫生人员发放。
7.实施单位:州、县卫计局。
8.咨询电话:0859-3814285(市卫计局妇幼健康服务股)
十五、中央转移支付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1.政策依据:年度中央转移支付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实施方案。
2.享受对象:6-24月龄儿童。
3.补助标准:对6-24月龄儿童免费发放营养包。
4.资金来源:中央资金。
5.执行时间:长期。
6.办理程序:由相关卫生人员发放。
7.实施单位:市卫计局。
8.咨询电话:0859-3814285(市卫计局妇幼健康服务股)
1、项目名称: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对象: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执行标准:一级每月50元,二级每月40元。
政策依据:《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
办理流程:自愿申请。持申请书、第二代残疾人证到乡(镇、街道)残联申请,填写《贵州省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由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公示后,并将《审批表》及公示结果上报市残联审批。
咨询电话:市残联办公室0859-3222594
2、项目名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享受对象:肢体残疾人
执行标准:每年260元
政策依据:黔财社[2013]65号
办理流程:持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村委(居委会)证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车架拓号等到市残联办公室申请。
咨询电话:市残联办公室0859-3222594
3、项目名称: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执行标准:最低档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六条
办理流程:持第二代残疾人证到乡(镇、街道)残联申请由市残联代为缴纳。
咨询电话:市残联办公室0859-3222594
4、项目名称: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执行标准:最低档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政策依据:《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六条
办理流程:持第二代残疾人证到乡(镇、街道)残联申请由市残联代为缴纳。
咨询电话:市残联办公室0859-3222594
5、项目名称:贫困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考取大、中专(含中职)以上学校入学补贴
享受对象:贫困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执行标准:一次性补助5000元
政策依据:《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三条
办理流程:持当年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到市残联教就股申请。
咨询电话:市残联教就股0859-3661035
6、项目名称:鼓励和提高残疾人办理第二代残疾人证。
享受对象:残疾人
执行标准: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符合办证条件和核发条件的残疾人给予免除残疾鉴定所需费用。
政策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16年5月24日)
办理流程:持身份证、户口薄、小二寸照片四张到残疾评定委员会(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体检中心)进行残疾等级鉴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等级评定表》的残疾人不在交纳鉴定所需费用。市人民医院作好登记,并凭发票到市残联报销。
咨询电话:市残联办公室0859-3222594
一、职业技能培训
1、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2)贵州省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304号)
2、享受对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愿望,男性年龄在16周岁到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周岁到50周岁之间。
3、执行标准:黔人社厅通﹝2015﹞304号。
4、资金来源:上级下拨就业专项资金。
5、执行时间:按上级文件规定。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
1、政策依据:国发〔2014〕8号、黔府发〔2014〕20号、州府发〔2015〕1号、人社部〔2015〕5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
3、补助标准: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70元。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5、执行时间:长期。
三、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1、政策依据:贵银发〔2010〕4号、贵银发[2012]66号、黔西南银发﹝2011﹞136号、财金﹝2013﹞84号、黔财社﹝2013﹞86号、 州财社﹝2015﹞33号。
2、享受对象:(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2)符合贷款政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或小企业。
3、执行标准:担保贷款:大学生最高10万元、妇女最高8万元、其他人员最高5万元,抵押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资金来源:由人社、财政部门设立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贷款2年,担保贷款国家贴息、抵(质)押贷款贴息基准利率的50%。
5、办理程序:个人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人社部门推荐,担保机构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小企业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6、执行时间:从2012年起。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政策依据:州府办发〔2010〕158号、州人社局发[2013]58号、州人社局发[2014]35号、州人社局发[2015]28号、州府办发[2015]42号、州人社局发[2015]61号。
2、享受对象: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3、筹资执行标准(2016年):个人缴纳90元,政府补助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
4、资金来源:个人缴费、集体(单位)扶持、政府补贴。
5、执行时间:长期。
五、老年性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
1、政策依据:州府办发〔2012〕181号,州人社局发[2013]58号、州人社局发[2014]35号、州人社局发[2015]28号。
2、享受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老年性白内障患者。
3、补助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定额补助,医院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符合项目补助对象的,先由项目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资金补助。
4、资金来源:项目资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5、执行时间:长期。
六、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道下裂、苯比酮尿症医疗救治
1、政策依据:州人社局发[2015]28号。
2、享受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儿童0-18岁(含18周岁)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尿道下裂、苯比酮尿症患者。
3、补助标准:按州人社局发[2015]28号文件执行。
4、资金来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和民政救助资金。
5、执行时间:长期。
七、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1、政策依据:州人社局发[2013]58号。
2、享受对象:农村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3、补助标准:在全州实行统一的住院分娩限价及补助政策,降消项目定额补助每位住院分娩孕产妇400元,其余部分住院费用参合农民由城乡居民医保资金报销,未参合农民自己承担。
4、资金来源: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降消补助资金和城乡居民医保资金。
5、执行时间:长期。
八、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政策依据:州府办发[2010]159号。
2、享受对象:黔西南州行政区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3、执行标准:(1)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缴费比例及标准: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6%缴纳,在职人员按2%缴纳;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分为两个缴费档次,第一档单位和个人每人每月各缴纳4元,第二档单位和个人每人每月各缴纳16元。
4、资金来源:单位与个人按比例及标准缴费。
5、享受待遇:参保职工住院根据住院医院级别及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按二档标准缴费的,还可以享受二次报销待遇;已办理《慢性病证》的参保患者,在个人帐户基金使用完后,其慢性病门诊发生的政策内费用按85%比例报销;参保职工个人帐户基金可以用于普通门诊、支付住院自付部分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6、执行时间:长期。
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黔劳社厅发〔2006〕20号、黔府发〔1998〕34号、黔人社厅发〔2014〕4号。
2、享受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参保手续的参保人员
3、执行标准:(1)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上年度全省在岗月平均工资40%-300%;(2)1998年10月1日记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3)1998年9月30日记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4、资金来源: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5、执行时间:长期
十、失业保险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
2、享受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执行标准:(1)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待遇发放。2015年10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1120元/人·月。
4、资金来源:失业保险基金
5、执行时间:长期
十一、工伤保险
1、政策依据:《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兴办发〔2008〕06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辖区内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3、执行标准:(1)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按行业分类,缴费标准为1%-3%。
4、资金来源:单位缴费
5、执行时间:长期
十二、生育保险
1、政策依据:州劳动局发〔2008〕06号、州人社局发〔2013〕36号。
2、享受对象:兴义市辖区内参加生育保险的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3、执行标准:(1)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上年度在职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2)缴费标准为0.6%。
4、资金来源:单位缴费
5、执行时间:长期
十三、"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
1、政策依据:黔劳社厅发〔2007〕20号。
2、享受对象:城镇中具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均处于失业状态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劳动时间累积不足三个月的家庭。
3、办证程序:先到社区进行"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然后由市人社部门审查确定。
4、扶持内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三次的就业服务,每次不少于三个就业岗位供其选择。
5、实施单位:兴义市人社局
6、执行时间:长期
十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1、政策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保障部令第23号)和(人社部发[2014]97号)、黔人社厅发[2015]9号
2、执行标准:黔人社厅发[2015]9号。
咨询电话:0859-3220144
2016年度兴义市农危改指标641户,其中贫困户一级危房514户(户均补助3.5万元),贫困户二级危房96户(户均补助1.5万元),贫困户三级危房9户(户均补助1万元),困难户三级危房22户(户均补助0.2万元)。各级政府补助资金总额1956.40万元。
一、政府补助申报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政府补助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主为原农村户口且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2.根据《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鉴定的危房户。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人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1.已建有安全住房的。
2.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3.已经实施过改造的农户。
二、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评定暂行标准》,农村危改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2.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3.三级: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者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贫困类别
贫困类别分为贫困户和困难户两种。
1.贫困户:户主属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民政部门评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危房户;
2.困难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人均水平的农村困难户。
四、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
1.贫困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3.5万元,贫困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1.5万元,贫困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2.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困难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困难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五、政府补助申请程序
1.有改造意愿的农村危房户提出申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3.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户主名单、贫困类别、危房等级和拟补助标准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审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不符合条件的村级书面意见,明确告知。
4.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集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六、资金拨付方式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金融部门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
七、咨询电话
0859—3229185(兴义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80周岁困难高龄老人津贴
政策依据:兴办发〔2014〕169号
享受对象:全市80周岁以上困难老人。
补助标准:80至89周岁补贴50元/人/月,90至99周岁补贴10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补贴200元/人/月。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执行时间:2014年9月起开始执行。
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2.村级调查。3.乡镇(街道)复核。4.市级审批。5.津贴发放。
咨询电话:兴义市老龄办(0859-3811565)
二、高龄失能老人补贴
政策依据:兴府办发〔2016〕24号
享受对象: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全市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补助标准: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执行时间:2016年3月起开始执行。
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2.村级调查。3.乡镇(街道)复核。4.市级审批。5.津贴发放。
咨询电话:兴义市老龄办(0859-3811565)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或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革命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农村计生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
2.资助标准:各地按每生每年500-800元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不得低于标准或超标准发放。
3.资金来源:地方投入,中央和省级奖补。
4.办理程序
(1)资格申请。凡符合资助对象的幼儿,由家长向幼儿园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
(2)资格评审。幼儿园要成立由相关人员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须将拟上报资助幼儿和家长名单在幼儿园公示栏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市教育局审核,并将拟受资助幼儿和家长名单在幼儿园公示栏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3)资金拨付。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市教育局将资助款划拨到相应幼儿园,由幼儿园发放给受助儿童。
二、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
1.享受对象:民办幼儿园。
2.申报条件: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均可申报。(1)规划合理。园舍建设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2)产权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10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3)条件达标。园舍建设符合《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园舍建设、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需要,师资配备符合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要求。(4)资质合格。具有完整的办园申报材料,须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收费许可证以及卫生及食品合格检验手续和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各种证照年检合格。(5)规模适度。近三年生源基本稳定。城市幼儿园在园幼儿不少于180人,城镇(含村级)幼儿园在园幼儿不少于150人。(6)收费合理。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费﹝2010﹞18号)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审批(备案)手续齐全,幼儿保教费人均月收费标准在900元以下。无乱收费现象。(7)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有序,工作人员试用期满须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相关保险;安全管理制度、预案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达到相关要求。近三年无违规办学行为、无群体性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8)质量较高。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建立了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3.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规定向县级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县级教育局审查合格上报州教育局;经州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省教育厅评审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返回各县级教育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省教育厅安排资金下达民办幼儿园。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5.资金用途: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民办幼儿园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园舍建设的贷款贴息。
三、民办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1.享受对象:民办中小学。
2.资金来源:省财政补助资金。
3.申报条件:(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思想端正,办学定位准确,办学行为规范,社会声誉良好。(2)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卫生及食品合格检验手续和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各种证照年检合格。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应具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主体工程建设完工。(3)学校产权明晰,学历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原则上应该拥有自有用地的独立校园,租赁国有闲置校舍、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办学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10年。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租赁办学的,校舍及场地应达到相关标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6年。(4)达到一定的办学规模,生源基本稳定,全日制在校生民办高等学校2000人以上,十二年一贯制学校1200人以上,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1000人以上,九年一贯制学校800人以上,初中600人以上,小学500人以上。(5)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完善;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有序,工作人员试用期满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按照规定对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购买相关保险。(6)安全管理制度、预案健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达到相关要求,安全保卫人员配置到位、责任明确。近两年无严重违规办学行为、无严重群体性事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民办中小学按规定向县级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县级教育局审查合格上报州教育局;经州教育局审核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省教育厅评审合格的民办中小学,返回各县级教育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省教育厅安排资金下达民办中小学。
5.资金用途: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建设的货款贴息补助;购置教学仪器设备、教育信息化设施设备、学生实习实训设备等重点设施设备;当年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示范性学校或通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性办学水平评估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评估;民办学校管理队伍、教师队伍培养培训;开展全省民办教育重大改革以及围绕民办教育发展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表彰奖励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四、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政策
1.资助对象:
教育精准扶贫资助的对象为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非在册贫困户子女,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可纳入资助范围(资助对象以下均称为“农村贫困学生”)。
2.资助标准
(一)普通高中。对就读普通高中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基础上,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760元/生﹒年;
3.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4.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二)中职学校。对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在确保享受原有的三年免学费和一、二年级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三)普通高校。对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的我省户籍农村贫困学生,除享受原有的国家助学金外,新增以下资助项目: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1.享受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
2.补助标准:每生每天4元、全年学生在校按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800元。
3.资金来源:由地方财政筹集实施、中央和省奖补。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优先补助条件:(1)父母为双农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父母双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农村单亲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农村因父母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农村因病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6)农村因灾返贫家庭的学生。
2.补助标准: 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
3.资金来源:中央资金50%,省级资金50%。
4.申请程序:(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评审组对申请寄宿生进行评审;(3)学校公示拟补助寄宿生名单;(4)学校审核确定补助寄宿生名单;(5)学校发放。
(三)免费教科书和免费教材
1.补助对象:全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
2.补助标准: 小学90元/生·年,初中180元/生·年。
3.资金来源:中央资金100%。
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照顾政策
1.享受对象:进城务工随迁子女。
2.执行标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
3.办理程序:学生家长带相关证明到辖区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七、适龄儿童城区小学入学实行在六岁半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兴义城区因办学条件等原因,执行年满六岁半入学,即9月1日前满六岁半。
八、适龄儿童上城区小学
城区实行划片入学,即实行学校服务片区。只要符合学校服务片区的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年满六岁半,即可在服务片区的学校入学。进城务工和经商人员子女,具有暂住证的,学校解决服务片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入学后有学位的,优先解决。
九、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怎样退还学生费用
《贵州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民办学校学生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应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费用。
1.缴费后未入读的,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学费;
2.入读未满全程学习期1/4的(含1/4),按收费标准的70%予以清退学费;
3.入读未满全程学习期1/2的(含1/2),按收费标准的60%予以清退学费;
4.入读超过全程学习期3/4(含3/4)的和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
5.可以退还和还未完成代办工作的代收费一律据实清退。
6.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学校正式开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或入园之日起计算。
7.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8.实行按学分制收费的民办学校其学费的清退,亦按以上规定办理。
十、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
1.规定对象: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
2.执行标准:黔府办发〔2012〕63号文件
3.实施单位: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4.执行时间:用于2016年贵州省高考报名。
5.办理程序:按报考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我省参加高考。
(1)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取得初中毕业证书,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考生高考报名前,其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持有我省居住证(或暂住证)和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均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2)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按程序调入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3)考生父亲(或母亲)系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引进到我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4)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经我省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我省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含二年),考生户籍在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二年以上(含二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二年学籍。
(5)考生父亲(或母亲)系由部队转业(复员)安置到我省,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在我省高中学校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6)考生父亲(或母亲)按程序调入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考生和父亲(或母亲)户籍迁入我省,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
(7)考生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有常住户籍,考生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三年,有我省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8)考生本人户籍迁入我省六年以上(含六年),有我省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6.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63号文件
7.详情请登录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http://www.gzszk.com。
十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对象
1.享受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3.资金来源:州属学校资金分担比例中央资金80%、州级资金20%;县属学校资金分担比例中央资金80%、省级资金12%、州级资金4%、县级资金4%。
4.办理程序:(1)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2)学校评审组评审;(3)学校公示学生名单;(4)学校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5)学校发放。
十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
(一)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1.享受对象: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实行3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免除省内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的学费。
2.资助标准: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资金来源:州属学校资金分担比例中央资金80%、州级资金20%;县属学校资金分担比例中央资金80%、省级资金12%、州级资金4%、县级资金4%。
(二)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1.资助对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县的所有农村学生(不含县城)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3.资助条件: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涉农专业、集中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除外)
4.申请程序:(1)学生具有身份证;(2)提出申请,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4)学校公示,确定受助学生名单;(5)学校发放。
5.资金来源:州属学校资金分担比例中央资金80%、州级资金20%;县属学校资金分担比例中央资金80%、省级资金12%、州级资金4%、县级资金4%。
十三、高中招生照顾政策
初三学生可享受加分的对象和标准根据当年黔西南州教育局中考招生工作文件执行。
十四、贵州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照顾政策
贵州省当年高考考生,可享受加分的对象和标准根据当年省招生考试院文件执行, 详情请登录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http://www.gzszk.com。
十五、贵州省2016年普通高校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提高招收农村学生比例
参加当年普通高考考生,根据当年省招生考试院文件执行, 详情请登录贵州省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http://www.gzszk.com。
十六、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2.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3.评审和发放: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在评审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复后,将国家助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二)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普通高校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学生。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3.资金来源:中央资金
4.申请审核程序:(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 (2)普通高校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 (3)普通高校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 (4)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审核获奖学生名单;(5)报教育部审;(6)发放。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奖励资助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3.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4.资金来源:中央资金80%,州级资金20%。
5.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0日前完成评审并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批复后,高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省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能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平均资助3000元作为生活费用,各高校可分为特困生助学金3500元、贫困生助学金3000元、一般贫困生助学金2500。
3.资金来源:中央资金
4.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各年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能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五)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贷款标准:不低于1000元,且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为100的整数倍。
(3)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
(4)申请程序:学生向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办理流程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申请受理开始日期:每年7月中旬;申请受理结束日期:每年9月下旬;回执接收截止日期:每年10月上旬;国家开发银行通过支付宝将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贷款金额高于学校回执的学费和住宿费金额时,剩余资金保留在学生个人支付宝帐户内,学生在完成银行卡绑定后,可以提现用于生活费开支。
(六)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1.资助对象:从2009年起,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到省内乡镇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在基层单位联系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其贷款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对在2006-2008年期间,我省高校毕业生(含往届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且联系工作(服务)期在5年以上(含5年)的,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由国家实行代偿(无学费补偿)。到基层服务项目分部为:(1)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3)三支一扶计划;(4)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5)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2.补偿代偿标准:每生每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3.办理程序
(1)申请条件: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住过,遵守宪法法律;②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③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在基层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2)申请程序:①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本人向毕业高校提出申;②普通高校审核拟补偿代偿毕业时名单并公示;③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批补偿代偿毕业时名单并公示;④毕业高校发放。
4.政策依据:黔财教〔2009〕114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2〕222号,省教育厅关于对《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注:我省高校毕业生下基层服务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范围缩小到在省内一类贫困乡镇。)
(七)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资助对象: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2.补偿代偿标准:每生每年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累加实行补偿或者代偿;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
3.资金来源:省级资金。
4.办理程序:(1)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本人向毕业高校提出申请;(2)普通高校审核拟补偿代偿毕业生名单;(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审核补偿代偿毕业生名单;(4)报教育部审批;(5)毕业高校发放。
十七、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资助政策
1.享受对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2.资助标准:
(1)申请转入黔西南州普通高中公办学校就读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黔西南州普通高中公办学校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类别相同的原则,结合本人意愿与实际情况,由其父母服务(居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在其服务(居住)所在县(市、区)内普通高中入学。
省外转入学生已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可凭转出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包括原始分数和等第),到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进行成绩认定。转入学生也可报名参加贵州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每个科目按最高一次考试成绩认定为毕业成绩。
(2)申请就读普通初中、小学的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
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学黔西南州九年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及公办幼儿园的,由其父母服务(居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任何学校、部门不得收取当地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3)申请就读民办学校
申请就读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需参加统一中考或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由其父母服务(居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联系协调。申请转入学就读民办普通初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由其父母服务(居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联系协调。
3.实施单位:市教育局
4.办理程序:申请转入黔西南州普通高中公办学校就读。备齐相关材料到服务(居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转入学意见,到转入学校报名并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入学校在《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申请注册学籍,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负责审核并办理电子学籍注册。
申请就读普通初中、小学的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备齐相关材料到服务(居住)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转入学意见,到转入学校报名并办理相关手续,并由转入学校办理电子学籍登记手续。
申请就读民办学校。备齐相关材料到学校申请就读,部门学校需要参加入学考试的,按照学校要求参加考试;学校同意录取后,到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八、学校学生校方责任保险保障
1.享受对象:各级各类学校。
2.执行标准:每年每生5元。
3.资金来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学校负责。
4.实施单位:市教育局、各级和各类学校。
5.办理程序:学校向承保机构统一缴纳保费。
6.政策依据:《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黔教体发〔2008〕369号)。
十九、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一)幼儿教师资助(润雨计划)
1.资助对象: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师,重点资助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秀教师优先享受资助。
2.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万元
3.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4.实施单位: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5.办理程序:各级幼儿园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级教育部门在所在地区和教师所在学校及网络、当地报纸等便于群众知晓的媒体载体上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县级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县级教育部门将评审过的教师资料送至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复审;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复审后的受资助教师名单在省教育厅政务网上公布,并同时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终审。
(二)贫困教师资助(励耕计划)
1.资助对象: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职学校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职在岗教师(含特岗教师)和退休教师,重点资助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受资助教师须任教1年以上。同等条件下,优秀教师优先享受资助。
2.资助标准:该计划采取逐年申请方式,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4、资金来源: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3.实施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
4.办理程序:各级学校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级教育部门在所在地区和教师所在学校及网络、当地报纸等便于群众知晓的媒体载体上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县级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县级教育部门将评审过的教师资料送至省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复审;省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复审后的受资助教师名单在省教育厅政务网上公布,并同时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终审。
(三)其他资助形式
1.高校6%事业收入用于学生资助: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对学生的奖、勤、助、补、免。
2.社会捐资助学:省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各市(州)教育局、各高校实施。
咨询电话:0859-3223266
一、城市公交车成品油补贴
1.政策依据:每年度相关市财政文件
2.享受对象:城市公交企业
3.补助标准:由上级相关部门按照(财建〔2009〕1号)、(财建〔2015〕159号)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执行时间:每年度市财政部门拨付之日
6.办理程序:(1)申报:由城市公交企业将我市城市公交车辆数量、车型、燃油消耗量等基本信息报送到市道路运输局,市道路运输局核对、审核结束后送州道路运输局审批。(2)拨付:市道路运输局按照市财下达的相关文件和油价补贴资金后,再造册、公示(无异)、发放成品油补贴资金。
7.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道路运输局。
8.咨询电话:0859-3247799(市道路运输局)。
二、出租汽车成品油补贴
1.政策依据:每年度相关市财政文件,相关交通部、省、州文件。
2.享受对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
3.补助标准:由上级相关部门按照(财建〔2009〕1号)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执行时间:每年度市财政部门拨付之日
6.办理程序:(1)申报:出租汽车企业将我市城市出租车辆数量、车型、燃油消耗量等基本信息报送到市道路运输局,市道路运输局核对、审核结束后报送州道路运输局审批,再由市道路运输局逐级上报至各相关部门。(2)拨付:市道路运输局按照市财下达的相关文件和油价补贴资金后,再造册、公示(无异)、发放成品油补贴资金。
7.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道路运输局。
8.咨询电话:0859-3247799(市道路运输局)。
三、农村班线车辆成品油补贴
1.政策依据:每年度相关市财政文件,相关交通部、省、州文件。
2.享受对象:农村客运班线车辆经营者
3.补助标准:由上级相关部门按照(财建〔2009〕1号)测算确定油价补贴的标准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执行时间:每年度市财政部门拨付之日
6.办理程序:(1)申报:农村客运企业将我市农村客运班线车辆数量、车型、燃油消耗量等基本信息报送到道路运输局,市道路运输局核对、审核结束后报送州道路运输局,再由市道路运输局逐级上报至各相关部门。(2)拨付:市道路运输局按照市财下达的相关文件和油价补贴资金后,再造册、公示(无异)、发放成品油补贴资金。
7.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道路运输局。
8.咨询电话:0859-3247799(市道路运输局)。
四、岛际水运客运成品油补贴
1.政策依据:市级油价补贴文件
2.享受对象:岛际水运客运经营者
3.补助标准:由省级行业主管核发油补资金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执行时间:每年度市财政部门拨付之日
6.办理程序:(1)申报:由水路运输企业提供企业所属船舶经营状况,每月填报用油量,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用油量(2)审核: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用油量确定油补资金,下发各县市财政。(3)拨付:市航务管理所按照市财下达的相关文件和油价补贴资金后,再造册、公示(无异)、发放成品油补贴。
7.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兴义市航务管理所。
8.咨询电话:0859-3118185(市地方海事处)。
五、70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1.政策依据:黔建城通[2008]438号。
2.享受对象:70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残疾军人、现役军人。
3.资金来源:同级财政资金补贴。
4.执行时间:长期。
5.办理程序:70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残疾军人由本人并有亲属陪同,携带有关证件(常住证或暂住证、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或离休证、残疾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残疾军人证)和照片等,到城市公共汽车企业指定地点办理免费乘车证。现役军人着装并凭有效证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学员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内实行免费乘坐的公共汽车。
6.实施单位: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
7.咨询电话:0859-3247799(市道路运输局)。
公租房申请流程:
1.政策依据:兴府发〔2014〕93号。
2.享受对象:
(1)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工作经历2年以上,凭暂住证和就业单位证明)。
(2)失地农民。
(3)乡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交流干部及新进工作人员。
(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
(5)城镇环卫保洁人员。
(6)见义勇为及残疾人员等各类住房困难家庭或人员。
3.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套型严格控制在小户型,原则上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面积以有资质的部门测量面积为准。
4.资金来源:中央补助、省级补助及地方自筹。
5.执行时间:2014年7月7日。
6.办理程序: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向申请人户口所在乡镇或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由所在单位或所属社区出具具体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或者相应权属凭据。
(4)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薄。
(5)签订无房、无车辆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的承诺书。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具体办法是:各乡镇(街道)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工商注册登记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市住建局将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媒体进行15日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住建局组织分配房源。市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以住建局收到资料的时间为准。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7.实施单位:市住建局。
8.咨询电话:0859—3233316(兴义市低收入家庭保障中心)。
一、一事一议
1、政策依据:黔农综改办〔2009〕15号。
2、享受对象:全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各村、组一事一议项目区农户,均为受益对象。
3、补助标准:以政府补贴物资,项目区群众投工投劳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财政奖补项目主要有通组公路硬化、村组串户路硬化、水利工程的排洪渠、灌溉渠、引水渠、小山塘,公共绿化、卫生、文化娱乐场所、路灯等。通组公路、小型水利设施一般由政府以水泥、沙石等物资作补助,群众投工投劳自建完成,其它一事一议项目以群众投工投劳为基础,大宗物资实行政府采购供给项目区。
4、资金来源: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
5、执行时间:一般为当年内。
6、办理程序: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对本村民组兴办一事一议项目进行集体商议,共同表决,形成决议。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群众通过,就形成决议,报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由村委会、村党支部报乡镇党委、政府申请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立项,然后由市综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全市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逐级报州、省审批。市收到上级批复后,就可启动项目,村民即可组织实施。
7、实施单位:兴义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8、咨询电话:0859-3249442
二、农资综合直补
1、政策依据:财经字〔2004〕73号文件。
2、享受对象:过去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的农户。
3、补助标准:以2004年农民缴纳农业税时的计税产量为依据,22.95元/100公斤(按标准稻谷折算)。2015年补助标准为35.51元/100公斤。
4、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
5、执行时间:一般为当年上半年。
6、办理程序:农资综合直补由省财政厅直接造册,实行“一折(卡)通”发放。由乡镇财政分局将所属各村组的所有农户基本信息,包括家庭地址、户主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存折账号、开户银行、家庭人口数、土地承包面积、计税面积、计税总产、计税单产等基础信息录入“贵州农民补贴网”,再由市财政汇总生成农民补贴数据库,逐级上报省财政厅逐一造册发放。
7、实施单位:兴义市财政局。
8、咨询电话:0859-3249442
三、种粮直补
1、政策依据:财经字〔2004〕75号文件。
2、享受对象:过去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的农户。
3、补助标准:以2004年农民缴纳农业税时的计税产量为依据,每年标准不一样,2015年为1.06元/100公斤(按标准稻谷折算)。
4、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央专项资金。
5、执行时间:一般为当年上半年。
6、办理程序:农资综合直补由省财政厅直接造册,实行“一折(卡)通”发放。由乡镇财政分局将所属各村组的所有农户基本信息,包括家庭地址、户主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存折账号、开户银行、家庭人口数、土地承包面积、计税面积、计税总产、计税单产等基础信息录入“贵州农民补贴网”,再由市财政汇总生成农民补贴数据库,逐级上报省财政厅逐一造册发放。
7、实施单位:兴义市财政局。
8、咨询电话:0859-3249442
注:2016年起“三项补贴”即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原由农业部门发放)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80%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为34.34元/百公斤,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20%和今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增量资金,集中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四、同步小康驻村帮扶专项资金
1、政策依据:黔财基〔2013〕7号。
2、享受对象:同步小康重点帮扶村
3、补助标准:每村2万元。
4、资金来源:省、市级财政预算。
5、执行时间:一般为当年内。
6、办理程序:补助资金使用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乡镇报账制管理。由村向所在乡镇财政机构申请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审核同意后,按审核同意数额预支或授信。发生支出后由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填报结算表,附有效报销凭证,向所在乡镇财政机构报账和清算。
7、实施单位:各乡镇。
8、咨询电话:0859-3249442
五、村级公共及工作运行经费
1、政策依据:黔财基〔2013〕7号。
2、享受对象: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村民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同步小康驻村工作组等。
3、补助标准:每村2万元。
4、资金来源:省、市级财政预算。
5、执行时间:一般为当年内。
6、办理程序:补助资金使用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乡镇报账制管理。由村向所在乡镇财政机构申请资金,乡镇财政机构审核同意后,按审核同意数额预支或授信。发生支出后由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填报结算表,附有效报销凭证,向所在在乡镇财政机构报账和清算。
7、实施单位:各乡镇。
8、咨询电话:0859-3249442
六、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
1、政策依据:财政部令29号、财政部令60号。
2、享受对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3、资金来源: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4、执行时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5、资金管理:
(1)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补贴、贴息等方式全部无偿投入。
(2)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所需费用。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贷款贴息。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
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实施单位:兴义市财政局。
7、咨询电话:0859-3240811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
1.政策依据:国发〔2006〕17号和黔府发〔2007〕7号。
2.享受对象: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3.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4.资金来源:中央财政。
5.执行时间: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6.办理程序: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结束,按移民安置规划核定的后期扶持人口,报国家水利部移民局核批后,才能启动后期扶持。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7.实施单位:兴义市财政局、移民局。
8.咨询电话:0859—3239055(市移民局后扶股)
烟叶生产投入补贴
1.政策依据:国烟财〔2006〕904号、国烟财〔2010〕128号。
2.享受对象:与烟草公司签订年度种植合同的烟农。
3.补助标准:当年收购烟叶总值的16%左右(具体标准由省烟草局批复,包括烟叶生产收购物资、防灾减灾费用、专业化服务、新技术推广、调结构补贴等)。
4.资金来源:黔西南州烟草专卖局(公司)。
5.执行时间:烟叶生产收购年度。
6.办理程序:每年2-3月份与所在乡(镇)烟站签订种植收购合同,经烟站审核符合当年种植条件,凭合同在烟叶生产、收购相应环节到烟站购买烟草部门补贴后的烟用物资。在收购期间,烟农凭种植合同与收购凭证,与烟站核实确认,由烟草部门通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补助款项与烟叶交售款一并存入对应烟农账户。
7.实施单位: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8.咨询电话:0859-8701108(市烟草公司烟叶生产股)0859-8701104(市烟草公司综合办公室)。
一、省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
1.享受对象:从事林副产品加工、花卉苗木培育和林下种养殖等各类林业经济组织。
2.享受标准:3200万元/年
3.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30号)、《贵州省省级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10〕141号)。
4.实施单位:兴义市林业局,联系电话0859-3222133。
二、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
1.享受对象:林场、专业合作社、大户和所有林农。
2.享受标准:
(1)公益林补贴:中央、省、州、市、县全额补贴。
(2)商品林补贴:中央、省、州、市、县补贴80%。
3.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中国保监委贵州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
4.实施单位:兴义市林业局,联系电话0859-3222133。
三、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1.享受对象:退耕还林农户。
2.享受标准:1500元/亩(其中:造林和种苗补助300元、退耕农户直补资金1200元)。
3.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
4.实施单位:兴义市林业局,联系电话0859-3222133。
四、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地方公益林管护
1.享受对象:天然林保护工程承担地方公益林管护的集体或个人。
2.享受标准:3元/亩/年(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等)。
3.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15年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4〕375号)。
4.实施单位:兴义市林业局,联系电话0859-3222133。
五、天然林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
1.享受对象: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承担公益林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2.享受标准:人工造林300元/亩,封山育林70元/亩。
3.政策依据:《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林业厅<关于下达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4.实施单位:兴义市林业局,联系电话0859-3222133。
六、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享受对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2.享受标准:权属为国有的每年每亩4.75元。集体或个人的每年每亩14.75元。
3.政策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
4.实施单位:兴义市林业局,联系电话0859-3222133。
七、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1.享受对象: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2.享受标准:每年每亩8元、由省、市、县三级按4:3:3的比例安排资金。
3.政策依据:《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2014修订)》(黔林资通〔2014〕199号)、《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85号)。
4.实施单位:兴义市林业局,联系电话0859-3222133。
八、中央财政造林补贴
1.享受对象:国有林场、农民、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
2.享受标准: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3.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省林业厅关于抓紧编制2015年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省级财政造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林计通〔2015〕199号)。
4.实施单位:兴义市林业局,联系电话0859-3222133。
九、省级财政造林补贴
1.享受对象: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企业、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
2.享受标准:人工造林:乔木林、竹林和经济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生态林)每亩补助120元。
3.政策依据:《贵州省财政厅、林业厅<国有开展省级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黔财农〔2012〕114号)、《省林业厅关于抓紧编制2015年绿色贵州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省级财政造林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林计通〔2015〕199号)。
4.实施单位:兴义市林业局,联系电话0859-322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