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社会救助政策解读
(市救助局)
一、城乡低保政策
1、享受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具有兴义市户籍且在兴义市常年居住的或持有兴义市居住证且在兴义市连续居住生活1年以上的居民,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收入低于兴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2、兴义市低保标准是多少?
我市发放低保金的标准是根据低保操作规程规定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与低保保障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差救助。按照黔民发(2017)37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民政局等部门《黔西南州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2018年兴义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636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936元/年。
3、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有哪些?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主要包括有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4、哪些人不能享受低保?
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1)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技术培训和劳务输出的;(2)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3)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4)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5)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6)购买商品房、自建楼房、异地购房入户未满5年的;(7)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8)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人均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家庭实际生活水平超过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有什么特殊救助规定?
低保对象若属于以下特殊人员的必须增发补助金:
(1)残疾人。对持有市残联发放的第二代残疾证的低保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低保金外每月还应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一、二级重度残疾和老年残疾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为(2018年城低保191元/月、人,农村低保98元/月、人);其他残疾每月生活补助标准为(2018年城低保95元/月、人,农村低保66元/月、人)。
(2)独生子女户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二女结扎户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单亲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市低保家庭中 7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农村低保家庭中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需要专人护理(民政办出具的证明、疾病诊断书、照片)或者患有尿毒症,恶性肿瘤等患重大疾病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18 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必须有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这部分低保对象在其享受基本低保金外每月还应增发低保补助金,标准为(2018年城低保95元/月、人,农村低保66元/月、人)。
6、如何申请低保?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并签字确认。
申请材料包括:户口册(居住证)、身份证、在校就读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有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其他县级民政部门认定需要的材料。
二、特困供养政策
1、什么是特困供养?
特困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原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和孤儿)
2、特困供养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具有兴义市户籍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特困供养如何办理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4、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兴义市特困供养分为散居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方式,供养标准按我市当年城低保标准的1.3倍和1.5倍发放供养救助金。2018年兴义市散居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827元/月、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954元/月、人。
5、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是到那儿入住?
兴义市于2017年将全市原有的19所敬老院整合改造为目前的10所敬老院,分别为黄草街道办敬老院、泥凼镇敬老院、捧乍镇敬老院、乌沙镇敬老院、白碗窑镇敬老院、清水河镇敬老院、仓更镇敬老院、则戎乡敬老院、雄武乡敬老院、沧江乡敬老院。这10所敬老院负责全市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职责。
三、医疗救助政策
1、哪些人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兴义市常住户籍或具有兴义市居住证并且在本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以下十类人员:
(一)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孤儿对象);
(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者;
(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指保障对象);
(五)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
(六)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
(七)享受抚恤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九)因患病治疗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 个月总收入50%以上、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患者;
(十)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2、医疗救助如何办理?
目前兴义市医疗救助办理的程序是:
(1)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在本市住院治疗的,凭患者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在就诊医院直接享受“医疗四重保障一站式结算”,所产生的医疗合规费用由就诊医院按规定分别与市人社、市民政、市卫计结算。在市域外就医的,凭患者身份证、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证明、就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就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到兴义市政务大厅服务窗口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救助、医疗扶助。
(2)特困供养对象、40%定期补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住院的,患者本人或其亲属在住院后十日内,凭患者身份证、医疗机构“一日清单”到市民政局出具城乡医疗救助证明,定点医院结算窗口收到患者提供的城乡医疗救助证明后,向对象说明和宣传相关救助政策,并填写《兴义市城乡医疗救助申报审批表》
(3)特困供养对象、40%定期补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非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治疗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以及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持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民政办申请医疗救助,民政办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救助。
(4)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患病治疗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 个月总收入50%以上、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患者;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就诊治疗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补偿以及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持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民政办申请医疗救助,民政办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救助。
3、住院治疗费用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救助对象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救助对象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给予全额救助。
(3)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内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者;精准脱贫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除重大疾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优抚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照相关规定执行)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3万元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5)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 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患病治疗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超过家庭前12 个月总收入50%以上、费用过高,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患者;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患者合规住院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3万元内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起付线为自付2万元以上。
4、哪些医疗费用不能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或原始诊断证明的费用;
(2)超过一年未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
(3)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4)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含夫妻打架)、吸毒、酗酒、赌博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交通肇事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费用;
(6)因整形、矫形、增高、减肥、保健、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临时救助政策
1、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指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是什么?
目前兴义市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是:
(1)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常年居住的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原因困难的家庭,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2)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常年居住的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3)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4)未持有本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
3、如何办理临时救助申请?
目前兴义市临时救助申请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采取以下申请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办)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街道办)应当协助其向市政府设立的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办)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临时救助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包括:(1)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2)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3)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4)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须的材料;(5)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街道办)或市级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4、临时救助标准是多少?
目前兴义市临时救助执行的标准为:
(1)因突发火灾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并出现基本生活临时困难的,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若需购置生活用具必需品的,另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生活用具必需品救助。
(2)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1-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3)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慢性病治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1-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1-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5)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在本市1年以上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按照上述标准开展临时救助),居住在本市未满1年的,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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