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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07月26日 2018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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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扶贫、救灾
临时救助制度作为我市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发挥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临时救助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工作职责。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乡两级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政府履行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市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批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市财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密切协作。乡镇(街道)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救急难的作用。
——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和其他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及时高效。认真落实主动发现、受理办理、转介服务等措施,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救助。
二、主要内容
(一)对象范围。
一是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原因困难的家庭,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二是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三是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救助对象。非本市户籍居住在本市1年以上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饲养宠物的;因投资、理财、经营不善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参与或从事其他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依法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申请受理。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道办)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街道办)应当协助其向市政府设立的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办)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街道办)或市级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一是一般程序:1、申请。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应向乡镇(街道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2)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3)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4)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须的材料;(5)市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2、公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街道办)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兴义市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办)。3、审核。乡镇 (街道办)进行审核,并提出临时救助初步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市民政局审批。4、审批。市民政局对乡镇 (街道办)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确定为救助对象,不符合条件的,委托镇(街道办)以适当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发放。临时困难救助金由市民政局实行社会化方式发放。二是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必要时由乡镇 (街道办)向市民政局汇报情况并同意后,可先垫付临时救助金,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三是审批权限:救助金额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审批;救助金额3000以上、15000元以下的,由市民政局召开办公会议审批;救助金额超过15000元以上的,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审定。
(四)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我市临时救助标准主要依据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即: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且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原则上保障救助对象家庭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急难家庭的救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2万元为救助上限。
---因突发火灾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并出现基本生活临时困难的,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若需购置生活用具必需品的,另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生活用具必需品救助。
---因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1-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慢性病治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1-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1-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居住在本市1年以上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按照上述标准开展临时救助),居住在本市未满1年的,由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申请人家庭和个人不能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
(五)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三、工作机制
(一)全面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市政府、乡镇(街道办)便民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全国社会救助服务热线(12349),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方便群众求助。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统一规范的衔接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核对平台建设,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三)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措机制。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其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划拨。
(四)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参与临时救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办)、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全面规范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乡镇(街道办)、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窗口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置统一醒目的标识。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办)、有关部门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坚决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办)、有关部门要通过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等新媒体,以及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兴府办发[2011]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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