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兴义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
1、机构职能和领导名单;
2、政府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4、其他服务事项;
5、依法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兴义市人民政府网(网址为:http://www.hzdzkc.com)相关栏目公开,并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辅助公开。
(二)公开时限
以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上述网站等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查阅本单位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向兴义市国土资源局获取政府信息的,可向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兴义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地址:兴义市神奇东路6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59-3113568
邮政编码:562400
(二)申请形式
1、书面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
(3)当面提出申请。
依申请范表下载:http://www.hzdzkc.com/plus/xxgk/tcms/xxgk_fb.doc
依申请表下载:http://www.hzdzkc.com/plus/xxgk/tcms/xxgk.doc
2、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
(三)申请的要求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的受理
1、受理的程序
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相关申请书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申请的结果
(1)一般情况的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本部门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2)特殊情况的答复
①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部门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③同一申请人就同一申请公开信息内容反复提出申请要求的,且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已做出答复的,可不再答复。
④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五)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相关申请中的要求,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监督和保障
(一)信息更正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兴义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兴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