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于2012年出台的《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中规定,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投资者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
一是财政补助政策。扶持对象实缴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照7:1:2的比例分担,各级财政按承担比例年终清算。
二是税收奖励政策。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贵州省对微型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份实行全额奖励,奖励总额为15万元。
三是融资与担保政策。扶持对象创办的微型企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抵押、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指定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5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支持或担保。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除享受财政补助、税收奖励、融资与担保三项扶持政策外,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概零收费。
凡贵州省居民(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除外)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实缴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并带动本省户籍5人以上就业的,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可获得“3个15万元”的扶持政策。从事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民族手工艺品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微型企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