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需要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认真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依照条例规定,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途径。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途径。同时,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同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凡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局发文,局办发文,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印发的联合发文,行政许可有关文件,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本单位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任何加工、统计、研究、
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本单位自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为兴义市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兴义市林业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见附表,可从本单位门户网站上下载),并以信函形式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封左下角须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息申请要一事一件,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按职能分工分发给相关站、所、股室单位进行受理。
(三)如申请要件不完备、不准确、难以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受理申请站、所、股室有权要求申请者作出补充或更正。
(四)受理站、所、股室必须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及《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在申请表相应位置上填写保密审查意见。
(五)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站、所、股室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予以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必须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期答复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间范围内。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本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单位予以更正。
(七)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发生的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单位不受理电话或网上提出的申请,但申请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信息。
三、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兴义市纪检监察局驻兴义市林业局监察室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有关信息
(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兴义市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办公地点:兴义市那坡立交桥旁
(三)接收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电话:
1、兴义市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0859)3222133;
(0859)3228149(传真)。
2、兴义市纪检监察局驻兴义市林业局监察室:
(0859)3222389;
3、举报电话:
(0859)3222389
(五)邮政编码:56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