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谋划,梯次推进,促进保险制度改革向深处发力,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新修订了《黔西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施行后,更好地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作用,真正惠及广大参保群众,扩大了参保人员范围,解决了以前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促使广大参保职工权益将得到大幅提升。
首先,新政策出台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离职后,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很多从单位离职职工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却没有参保政策依据,导致以前的缴费年限被迫中断。现在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参保人员按社保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此举解决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想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却参加不了的难题。
其次,针对首次参保人员,须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足额缴费3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报销;连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继续参保的人员,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中断缴费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殊疾病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但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补足欠费后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一新政策解决了以前缴费中断后不能补缴,缴费年限中断的难题。
第三,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的,可以补缴。并按照其退休时养老保险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作为需要连续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年限的依据。对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参保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相关年限规定的,可一次性按缴费基数标准的100%趸缴至规定缴费年限后,即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最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入金额也发生了重大的政策变化。自2017年1月起,参保单位及个人按时足额缴费,根据年龄的不同(每年以1月1日计算),每月从基金中定额划出一部份进入个人帐户,分别为:65周岁(不含65周岁)每人每月60元,65周岁至75周岁(不含75周岁)每人每月70元,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每人每月80元。老政策根据退休工资按1.8%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不再执行。例如,某企业退休职工,66周岁,退休工资为每月2200元,按照以前的政策每月划入个人帐户金额为退休工资1.8%的比例,个人帐户的金额为2200元*1.8%=39.6元,每年划入个人帐户为39.6元*12月=475.2元,而新政策每年划入个人帐户为70元*12月=840元,根据新政策一年个人帐户就多有364.8元。
通过政策的调整,大大提高了参保职工权益,同时更有利有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朝着科学化、合理化、利民化方向扩展,是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