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依据:黔民发【2010】51号
2、享受对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市“三无”对象。
(3)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4)城乡低保对象。
(5)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
(6)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7)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8)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3、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保参合。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五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三类对象个人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四、五类对象个人缴纳参保参合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资助,具体资助金额由县(市、试验区)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情况确定。
(2)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三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据实给予全额门诊医疗救助。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四、五类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低于50%予以门诊医疗救助,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
患有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特殊病种调整由各地民政部门商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3)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住院救助比例不得低于年救助封顶线内个人自付部分的40%,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得低于1万元;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三类对象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低于3万元;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二类对象年救助封顶线内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对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再给予一定额度的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不设起付线。鼓励救助对象积极参保参合,医疗救助对本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部分不予救助。
各地医疗救助标准制定后,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4、资金来源:政府财政划拨和社会筹资
5、执行时间:根据救助申请情况按救助方案规定时限审批发放
6、办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乡镇民政部门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根据县级方案对调查核实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张榜公示→救助资金发放
7、实施单位:各县(市、试验区)民政部门
联系电话(0859) :
兴义市2236962兴仁县6206016安龙县2290627
贞丰县6611008普安县2267342晴隆县7611162
册亨县4210182望谟县4614978义龙试验区352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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