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兴义城区因办学条件等原因,执行年满六岁半入学,即9月1日前满六岁。 负责股室:教育股,咨询电话:0859-3222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