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24日,我局丰都国土分局巡查发现:兴义市丰都街道办浪马蒿砂厂原采矿许可证已于2014年12月28日到期,我局2015年5月26日以“兴市国土资函〔2015〕9号”送达兴义供电局要求对其停止供电。但现该处至今又通电开采,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属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我局经核实后,再次以《关于对兴义市丰都街道办浪马蒿砂厂停止供电的函》(兴市国土资函〔2016〕19号)函告兴义供电局对其停止供电(转供)。
自2014年,《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打击违法开采和非法经营销售砂石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兴府发〔2014〕102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局一直对非法采矿、非法经营加工销售砂石行为采取高压姿态加以打击,以维护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但非法开采及非法加工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止浪马蒿砂厂一宗实例,典型的有桔山街道办八一排险场案例,我局前后下达停电函3份,关停4次,总能死灰复燃、通电加工,最后不得已采取强制拆除方案。总结该类案例,分析下来存在如下工作难点。
(一)国土部门执法缺乏强制手段。国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并未赋予调查取证、履行处罚决定的强制手段,需要多部门参与配合。
(二)关停措施不能有效履行。经责停、关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往往不依法履行,多数只能采取停水停电措施方能有效制止,电力部门在其中至关重要。
(三)追责机制不健全。国土一家执法,无权建立外向追责机制,即使某环节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也不能调查处理。
故此,我局建议:
(一)建立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由国土、安监、环保、林业、公安、纪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构,加大对非法利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二)明文界定各部门责任。以联动机制的形式明文确定各参与部门工作职责,如国土部门负责巡查发现,并牵头依法进行核实关停,供电部门接到确切的停电函后立即实施停电措施,不得以任何非合法理由恢复通电。
(三)健全追责机制。在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中,对各环节出现问题的,由纪检机关进行责任倒查,一经发现违规操作,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