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ZXY019/2016-00038
- 2016年03月08日 2016年03月01日
- 长期公开
- 兴义市环保局
- 网站
- 主动公开
- 面向全社会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及重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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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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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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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兴义市 环保局 |
办理对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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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报告书60个工作日 报告表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报告书60个工作日 报告表30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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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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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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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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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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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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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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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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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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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项目选址符合要求,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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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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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交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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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现场勘查选址符合要求后,填写建设项目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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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是否收费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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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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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无 |
是否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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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设定和收费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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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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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周国龙 |
报告书60日 报告表30日 |
报告书60日 报告表30日 |
申报资料齐全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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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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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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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名 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结 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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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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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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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姚俊忠 宋贞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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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核 |
提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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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郭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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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批 |
签发项目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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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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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送达 |
周国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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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通过,领取项目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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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公示 |
市环保局网站 |
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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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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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环保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市环保局窗口电话(0859-2236863、2236963)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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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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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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