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ZXY019/2016-00036
- 2016年03月08日 2016年03月01日
- 长期公开
- 兴义市环保局
- 网站
- 主动公开
- 面向全社会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事项名称 |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费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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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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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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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上报件 |
受理部门 |
兴义市 环保局 |
办理对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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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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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兴义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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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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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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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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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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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和存储处置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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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依据 |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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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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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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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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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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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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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控重点污染源须提供当季度监督性监测报告、比对监测报告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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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环保设备设施及生产设备停运相关报告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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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产报表、生产负荷等情况说明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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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标准 |
SO2、NOX每污染当量0.6元,COD、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每污染当量0.7元;自2016年1月1日起, SO2、NOX每污染当量1.2元,COD、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每污染当量1.4元。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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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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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无 |
是否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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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设定和收费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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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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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杨梅 |
20 |
10 |
申报资料齐全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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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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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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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名 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结 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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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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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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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姚俊忠 宋贞丽 |
2个工作日 |
申报资料齐全 |
提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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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郭兴 |
5个工作日 |
申报资料齐全 |
同意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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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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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结束 |
杨梅 |
20 |
3 |
上报黔西南州环境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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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公示 |
市环保局网站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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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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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市环保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市环保局窗口电话(0859-2236863、2236963)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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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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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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