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ZXY300/2016-00008
- 2016年02月26日 2016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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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全社会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综合政务
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 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风景名胜区内特许经营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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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522301429701459002-001 |
权力来源 |
委托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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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经营管理科 |
办理对象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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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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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兴义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贵州省兴义市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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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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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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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
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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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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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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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依据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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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第四十条 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 第四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国家所有。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二)符合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的投资、经营方案; (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 (五)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公布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根据招标条件,对投标人的投资、经营方案进行审查和评议,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中标人及其投资、经营方案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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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马岭河峡谷——万峰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年)》的规定要求; 可以委托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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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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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营项目选址建设方案 |
原件各一份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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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标准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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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六条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由授权主体收取,纳入同级地方财政基金预算,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的整体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经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标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5年内减缴、免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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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无 |
是否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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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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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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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
刘文发(0859-3122666)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申请及相关资料齐全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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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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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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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名 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结 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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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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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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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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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核 |
徐忠华 (0859-3122666) |
3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马岭河峡谷——万峰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年)》要求 |
提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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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审批 |
杨爱玲 (0859-3122666) |
2个工作日 |
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马岭河峡谷——万峰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年)》要求 |
提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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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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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送达 |
刘文发(0859-3122666) |
2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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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公示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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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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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
在兴义市马岭河峡谷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综合办公室进行现场咨询或拨打办公室电话0859-3114999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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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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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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