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什么?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并简称。
2.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具有我县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参保。
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可否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不得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但可相互转移。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八个档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十二个档次,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缴费时,自主选择档次,一年仅缴纳一次。
5.参保人应怎样办理参保,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属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办理时,需填写《大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同时填写《大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参保人凭乡(镇)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大方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到所在乡(镇)的金融机构缴费,持回单到乡(镇)社保经办机构换取专用基金收据。
6.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有什么条件?
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已满60周岁以上,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60元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若老人愿意,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2)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的参保对象,应从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按年连续缴费至年满60周岁,方可享受养老保险。
(3)制度实施时,年满16周岁以上未满45周岁的参保对象,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时,方可享受养老保险。
7.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不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年限的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补缴。参保人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才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但补缴的年限政府对个人账户不再给予补贴。
8.青年人缴费满15年后,要等到60岁才能领到待遇;而60周岁时也可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后享受养老待遇,是否选择一次性缴费即刻享受待遇更划算?
答:不是,因为按期缴费的,政府对个人账户每人每年补助30元;补缴的,政府不予补贴。
9.参保人可从什么时候申领养老金?
答: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可在所属的村(居)委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养老金从参保人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每月月底划付到申请人的银行存折中。行动不便需由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基础养老金(如2011年为6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139。另外,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的老人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其养老待遇只有基础养老金60元。
11.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139计算的,这139个月是如何确定的?
答:139个月是根据我国老人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系数,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60周岁老人的计发系数为139。今后随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12.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发完,养老金还会继续发放吗?
答:会按原标准继续发放至本人终老,从而实现终身保障。
1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会调整吗?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将由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调整。
14.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老人是否需要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证?
答:社保经办机构对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对未按规定认证的待遇领取参保人,停发养老金待遇。
15.参保人若在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可同时按两个制度享受养老金?
答:不能,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可按规定互相转移(衔接)。
16.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时段重复,可以累计吗?
答:不能累计计算。发生缴费时段重复的,参保人在60周岁时只能在两项制度中选择一种享受养老待遇,另一项制度所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可转移。
17.享受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能否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答:可以。享受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群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原有保险待遇继续享受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叠加。
18.参保人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死者亲属和村(居)委会、村协理员有哪些义务?
答:死者亲属、所属村(居)委会、村协理员应在60日内报告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人社局;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瞒报或推迟报告导致基金流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9.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怎么处理?
答: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中除政府补贴以外,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20.参保人户籍迁居到大方县以外其他地区的,可否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答:可以。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当凭相关证明,及时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额全部转移;不能转移的,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21.参保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后,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答:参保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后,其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500元。
22.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开始实施的时间是2011年7月1日。
- 相关推荐
- 上一篇: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哪些项目?
- 下一篇:农村社会保险常见问题集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