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知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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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缴证件(证件不齐不予登记):
出租方:
1、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
3、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承租方:
承租人: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法人有效证明。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
2、建设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不能保证居住、使用安全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7、托管的房屋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委托出租的;
8、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出租的。
注:法人代表或申请人(个人)不能亲自到场,代理人须出具合法委托文书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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