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行的廉租住房政策法规?
答:《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福建省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管理规范化流程的指导意见》(闽建住[2008]16号)、县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二、 现行廉租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
答: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三、 申请廉租房的基本条件?
答: 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所在城市(县城)生活,具有所在城市户籍,或者是符合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可申请廉租房的外来务工等人员。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 廉租房申请程序和材料?
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应当提供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自申请被接受之日起,经街道(镇)初审(30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复审(各15个工作日),设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登记(15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进入轮候程序,即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申请人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因素实行轮候,并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排序。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五、 相关规定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以及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