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缮证→收费→发证→移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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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勘(有必要的)
(一)应提交证件资料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证(正本);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
5、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测绘报告;
7、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缴交凭证。
(二)办事时限
受理登记后30个有效工作日内颁证。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在60个工作日内颁证。公告时间不计入在内.
注:1、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场,代理人须出具合法委托文书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2、提交复印件应同时提交原件验证,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3、申请人必须对所提交的房屋来源依据资料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将承单因房屋权属登记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4、联建的还须提交经批准的土地出让合同分割书复印件、联建合同和分割平面图(用红线注明分割情况),双方签章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