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执行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配合相关部门发布和报送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拟订和实施全市防治艾滋病规划和措施。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制定或增补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负责拟订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统计、数据分析、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及基层卫生信息化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组织编报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管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制定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学校医学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十五、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十六、制定实施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创卫办具体工作和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