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2)失业保险金申领时限。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60日内。(3)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的相关手续。一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参保时间、失业人员工作简历);二是贵州省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或证明;三是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待上述条件具备后,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求职登记表和身份证到州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科办理。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住院申请医疗补助的,按有关规定支付。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派出所的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明、配偶与死者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到州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办理。
4.农民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到州社保局失业保险待遇审理科办理。